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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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渊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制。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

日耳曼组成以地域划分的马尔克公社,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了公社的财产。其中,社员的房屋所占土地及与之相连的小块园地属于社员家庭私有;河流、森林、山坡、牧场属于公社所有,社员共同使用;耕地也属于公社所有,但分配给社员家庭耕种。

对耕地,社员有使用权、收益权,公社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在马尔克(自由农民)内,固定为社员使用,社员死亡时,由家庭继承。[1]

参考文献[编辑]

  1. ^ 王, 任光. 西洋中古史. 台北: 国立编译馆(环球书社). 2000: 147. ISBN 978957942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