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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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法令》(英语:Constitution Act, 1982)是加拿大宪法的一部分。该法令是加拿大宪法本国化的重要部分,对《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作出了多项修订,包括将其更名为《1867年宪法法令》。《1982年宪法法令》包含《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保障加拿大原住民的权利,并订定之后修订宪法的程序。

背景及过程[编辑]

在《1931年西敏法规》之后,加拿大允许英国国会保留修订加拿大宪法的权力。1981年,在就新的修正案达成实质性协议后,加拿大国会要求英国国会放弃修正加拿大宪法的权力。1982年3月,英国国会颁布了《1982年加拿大法令》,确认了加拿大宪法的本国化,并将修订加拿大宪法的权力移交予加拿大。[1]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加拿大总理皮耶·杜鲁道,以及加拿大司法部长尚·克瑞强加拿大注册总署署长安德烈·乌埃莱签署了使《1982年宪法法令》生效的文告。[2][3]该文告确认加拿大已正式对其宪法行使权力,这是加拿大实现其主权完全本国化的最后一步。[1][3][2]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Procla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2. ^ 2.0 2.1 A statute worth 75 cheers. [2023-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1). 
  3. ^ 3.0 3.1 Canada is celebrating 150 years of… what, exactly?. [2023-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