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请求公开基地台位址资讯诉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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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请求公开基地台位址资讯诉愿案是指台湾环境保护联盟关注于电磁波所产生的公害问题因而请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会)提供基地台位置之相关资讯。

诉愿经过[编辑]

2008年,台湾环境保护联盟请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提供基地台设置位置,于5月19日被通传会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民众隐私权为理由驳回,仅开放供学术研究之用,而不对私部门或个人开放申请查阅。

台湾环境保护联盟不服通传会该处分因而提出诉愿,认为:

  • 理由一:电信业者设置基地台位址,并非自然人个人之隐私权,因此非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范对象(营业秘密的保护应该以民、刑事求偿、惩处);并且
  • 理由二:依政府资讯公开法,请求提供基地台位址具有重大公益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所必要),所请求亦非属职业上秘密,通传会不能拒绝提供。[1]

通传会做出答辩,认为:

  • 针对理由一:电信业者多向自然人承租土地或建物,因此一般人得依据基地台设置地点查得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权人姓名等个人资料,属于“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针对理由二:有关基地台的设置及分布,不一定可凭肉眼即可知悉,并且保障基地台位置的选定和分布不公开,可避免竞争对手使用不正方法阻碍、妨害基地台设置,属于电信业者之营业秘密。
  • 现今并无可信证据足资证明行动通信电磁波有害人体健康,若公开资讯导致抗争,将会妨害电信发展此一公共利益。[2]

2009年3月6日,通传会发函通知电信公司参加诉愿程序。[3]2009年4月27日,通传会发函询问台湾环境保护联盟所请求的资料属于“不含详细地址或座标”的区域性资讯,或者是“详细地址或座标”之完整性资讯。[4]

2009年6月17日,通传会依政府资讯公开法、营业秘密法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规范,考量基地台设置地点的详细资料,属于电信业者的营业秘密。并且基于消费者权益之考量,提供查询地点行动通信服务信号品质,而不提供基地台的位址。[5]

后续影响[编辑]

经过这次的请求,通传会基于《政府资讯公开法》及《通讯传播基本法》的规定,设立了“电台地理资讯系统”,把公众使用的电信基地台、广播及电视讯号发射站全部上网供民众查询,总数将近六万笔。此举获得了环保团体的肯定,却也引发电信业者的反弹,认为通传会此举会激化民众的抗争行为,让通讯传播的基础建设更为困难。[6]通传会发言人李大嵩则表示,这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服务范围,而非揭露基地台位置。[7]

参考文献[编辑]

  1. ^ 2008.6.16訴願書. 法律文件数据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8-06-16 [2020-01-31] (中文(台湾)). 
  2. ^ 2008.9.8通傳技字第09743019120號函. 法律文件数据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8-09-08 [2020-01-31] (中文(台湾)). 
  3. ^ 2009.3.6通傳訴會字第09846006380號函. 法律文件数据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9-03-06 [2020-01-31] (中文(台湾)). 
  4. ^ 2009.4.27通傳技字第09843010400號函. 法律文件数据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9-04-27 [2020-01-31] (中文(台湾)). 
  5. ^ 2009.6.17通傳技字第09843014420號函. 法律文件数据库.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9-01-28 (中文(台湾)). 
  6. ^ 刘力仁. 基地台位置上網 電信業反彈. 自由时报. 2009-03-05 [2020-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8) (中文(台湾)). 
  7. ^ 黄慧敏. 基地台位置上網 NCC:服務消費者. 大纪元. 中央社. 2009-03-11 [2020-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8)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