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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402.G15 - 快速删除方针G15准则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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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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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15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15为理由提请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15准则适用于“孤立页面,比如没有主页面的讨论页、指向空页面的重定向等”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的情形
根据方针规定,G15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适用:
  1. (情形一)没有对应文件的文件页面;
  2. (情形二)没有对应母页面的子页面,用户页子页面除外;
  3. (情形三)指向不存在页面的重定向;
  4. (情形四)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讨论页存档和用户讨论页除外;
  5. (情形五)不存在注册用户的用户页及用户页子页面,localhost对应IP用户的用户页和随用户更名产生的用户页重定向除外。
第4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根据方针规定,G15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不适用,即能排除本导则第3条所列情形的适用性:
  1. (情形六)有将内容移至他处的必要;
  2. (情形七)主页面挂有{{CSD Placeholder}}模板的讨论页。

第二章 情形一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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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情形一的适用范围
文件空间页面没有与页面所应描述对应文件的,适用情形一。
本地没有对应文件,但有对应文件位于维基共享资源的,不适用情形一;但对应位于维基共享资源的同名页面为重定向页的,清除链入后仍可适用情形一。

第三章 情形二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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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情形二的适用范围
非用户空间的子页面,没有与之对应的母页面的,适用情形二。
页面没有与之对应母页面的情况,是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应先判断是否适用情形六予以排除:
  1. 页面命名本身确实需要包含斜杠(“/”)的;
  2. 页面需要二级或以上分类,中间级缺乏实用意义的。

第四章 情形三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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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情形三的适用范围
重定向页指向不存在页面的,适用情形三。
重定向页指向不存在页面的情况,是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应先判断是否分别适用和参照适用R系列准则和情形六:
  1. 双重或多重重定向页中,中间级重定向页被删除,但最终页面仍然存在的;
  2. 所指向页面发生了不留重定向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