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上海市監獄列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境內的監獄於2003年實現了監企分開,2009年全面完成了監企分離。[1]以下是上海市境內的監獄:[2]

監獄名稱 企業名稱 所在地 鎮級行政區劃 成立 備註
上海市白茅嶺監獄 白茅嶺農場、上海白茅嶺實業總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白茅嶺、上海市康定路358號(總公司) 占地40.5平方公里,監獄前身為1956年上海市民政局所建的上海市皖南白茅嶺農場,1958年歸上海市公安局管轄,改名上海市地方國營白茅嶺農場,收容勞動教養人員。1958-1973年陸續收容少年犯和少年教養人員。1959年農場劃歸安徽省公安廳管轄。1963年3月復歸上海市公安局管轄。1974年1月定名上海市白茅嶺農場,同年4月成立上海市第二勞改總隊,1995年第二勞改總隊更名為上海市白茅嶺監獄。
上海市軍天湖監獄 軍天湖農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軍天湖農場 前身是上海地方國營閩北農場,1958年建,1962年遷現址。1974年更名上海市第3勞動改造管教總隊。1985年起收押老殘犯人,1995年改稱上海市軍天湖監獄。
上海市寶山監獄 寶山區滬太路6178號 1997 1997年10月修建,1998年12月啟用。占地116畝,建築面積41500平方米,可以關押3000人。
上海市北新涇監獄 上海市勞動鋼管廠 長寧區北翟路1551號 原為國民政府第二監獄。1949年11月被上海市人民法院接管,曾為人民法院監獄北新涇勞改農場、第七勞改隊、第七勞改支隊。1995年5月更為現名。監獄所在的企業主要生產焊接鋼管,產品註冊商標為銀河牌。產品出口東南亞及日本,但被美國海關禁止入關。
上海市青浦監獄 青東農場 1991 1991年12月15日建,一開始名為上海市第二監獄。1994年更名為上海市青浦監獄,占地面積 16.18萬平方米,建築面積5.29萬平方米。常年關押有期徒刑7年以上、無期徒刑以下的男性成年罪犯,該監獄內還有外國籍罪犯。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松江區 泗涇鎮 1953 1953年建,占地70畝。1968年8月撤銷。1972年在松江縣復建。少年犯從事手工生產和田間勞動。1985年,回春藝術團成立[3]。1996年6月28日,少管所由青浦天聖莊遷至松江泗涇。[4]
上海市南匯監獄 周浦鎮繁榮路 2007 該監獄於2007年建成,專門收押老病殘罪犯。
上海市新收犯監獄 1996 1996年成立,是一所專門收押新犯的監獄,1997年1月10日正式運作。設4個監區,每個監區設4個分監區。
上海市女子監獄 松江區 泗涇鎮新南路29號 1996 上海市首座收押女犯的監獄。建於1995年9月,1996年9月18日竣工,1996年10月22日啟用,1999年底二期工程施工,2000年底竣工。
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虹口區長陽路140號 1901 建於1901年。1949年由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改稱上海市人民法院監獄。1951年,改稱上海市監獄。1995年6月改為現名。監獄收押判處10年以上的犯人。下設10個監區。該監有印刷廠和服裝工廠,出口加工產品。
上海市五角場監獄 上海市勞動機械廠,後更名上海民星勞動工具有限公司 楊浦區嫩江路199號 五角場監獄始建於1949年7月[5]。自2011年以來,五角場監獄成為上海市唯一一家出監監獄,主要關押對象為上海臨近刑滿釋放罪犯和余刑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短刑期罪犯。
上海市周浦監獄 勞動平板玻璃廠 周浦鎮康沈路 前身為1951年建立的江蘇省南匯縣勞動改造隊,1955年易名江蘇省第16勞動改造管教隊,1958年底,由於南匯縣劃歸上海市,該機構也由上海市管轄。1959年1月稱上海市第二勞改管教隊,1980年3月,勞改隊撤銷。1983年8月建立上海市第二勞動改造管教支隊,1995年5月更名為上海市周浦監獄。1998年11月,上海市周浦監獄和上海平板玻璃廠分開運作。該監獄設五個監區,主要收押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罪犯。

參考來源[編輯]

  1. ^ 三十年无一人逃脱,五角场监狱离不开这些守夜人. 
  2. ^ Laogai Handbook 2007-2008 (PDF). Washington, D.C.: Laogai Research Foundation: 407–422. October 2008 [24 May 2017]. ISBN 978-1-931550-25-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February 28, 2012) (中文(中國大陸)及英語). 
  3. ^ 上海监狱管理局公号:提篮桥监狱新岸艺术团不是想进就能进. 
  4. ^ 改革开放40周年 | 40年来,上海监狱改革步伐不曾停顿. 
  5. ^ 【媒体透视】探访上海五角场监狱,重获自由前3个月他们都在干什么?. [2022-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