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典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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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典當業歷史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開始,而中國的當鋪源於佛教寺庫質貸,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至宋代成為獨立專門行業,興盛於兩代,衰落於清末民初。《大英百科全書》認為:「典當業在中國二、三千年前即已存在。西方可追溯到中世紀。」1993年曲彥斌著有《中國典當史》,是中國第一部典當史專著。

漢朝[編輯]

後漢書·劉虞傳》載:「虞所賁賞,典當胡夷,瓚數抄奪之」,東漢末年黃巾之亂甘陵劉虞奉命攻打幽州,與部將公孫瓚不和。劉原打算把受賞之財質押外族,卻被公孫劫掠。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稱:「私人典當業從其業務形式來看,漢代時期便已經產生了,但是有關典當活動的零散文字,只能認作隨機性的行為,可視為產生典當業的萌芽。」

南北朝[編輯]

范文瀾說:「後世典當業,從南朝佛寺開始」[1]

《南史·甄法崇傳》「法崇孫彬,彬有行業,鄉黨稱善,嘗以一束苧就州長沙寺庫質錢,後贖苧還,於苧束中得金五兩,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

《南齊書》有:「淵薨,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韶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幌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

唐朝[編輯]

大唐六典》卷六載有一條關於質貸利率的具體規定「凡質舉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債過其倍。若回利充本,本官不理。」

杜甫《曲江》詩:「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頭盡醉舊。」

白居易詩:「走筆還詩債,抽衣當藥錢。」

宋朝[編輯]

吳自牧在《夢梁錄》載:「凡顧倩人力及幹當人,如解庫掌事,貼窗鋪席主管,酒肆、食店博士、鐺頭、行菜、過買」等等「俱各有行老引領。」

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六,說:「今寺輒作質庫錢取利,謂之長生庫,至為鄙要。……庸俗所為,古今一揆。」

明朝[編輯]

明實錄》載:「今徽商開當,遍於江北,資數千金,課無十兩,見在河南者,計汪充等二百三十年」。又《嘉興縣誌》載,安徽的「新安大賈與有力之家,又以農田為拙業,每以質庫居積自潤」。

清朝[編輯]

薛福成表示:和珅被抄家時有「當鋪七十五座,查本銀三千萬兩。」[2]

《合肥金融志》載嘉慶八年(1803年)合肥城有當鋪13家,如德生、德成、德盛當鋪,由李鴻章家族開設經營。光緒十六年(1890年)李鴻章之子李經元經營的德盛當鋪,有員工百餘人,組織健全,分工明確,是合肥典當業中最大的一家。至抗日戰爭,合肥的典當近乎銷聲匿跡。

中華民國[編輯]

民國二年(1913年)江蘇省修訂前清「本榜規條」而成的《典當修正本榜規條》之第5條規定:「當物眼同估值,不准信當,掗當,官物之可辨識者,概不准當,珍奇之物,不知價值者,不當。」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中華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07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上海市私營典當業管理暫行辦法》,經批准營業的為206家,1951年為197家,到1955年僅有145家。

注釋[編輯]

  1. ^ 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人民出版社
  2. ^ 《庸庵全集》卷三的《查抄和珅住宅花園清單》

參考書目[編輯]

  • 曲彥斌,《中國典當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7年
  • 劉秋根,《中國典當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 曲彥斌主編:《中國典當手冊》,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年
  • 楊肇通,《中國典當業》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