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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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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是1924年11月24日由段祺瑞公布的法律,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據。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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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離開天津北京。11月24日,公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全文僅6條:[1]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臨時執政總攬軍民政務,統率海陸軍。
  • 第二條 臨時執政對於外國為中華民國之代表。
  • 第三條 臨時政府設置國務員,贊襄臨時執政處理國務。
    臨時政府之命令,及關於國務之文書,由國務員副署。
  • 第四條 臨時執政命國務員分長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
  • 第五條 臨時執政召集國務員開國務會議。
  • 第六條 本制自公布之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即行廢止。

1924年12月4日,段祺瑞公布《臨時法制院官制》。[1]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內容擴為7條:[2]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臨時執政總攬政務,發布命令,統率陸海軍。
  • 第二條 臨時執政對於外國為中華民國之代表。
  • 第三條 臨時政府由國務員贊襄臨時執政,決定政策,處理國務。
  • 第四條 左列各員均為國務員:
    • 一 國務總理。
    • 二 各部總長。
  • 第五條 國務會議由國務員組織之,以國務總理為主席。
  • 第六條 臨時政府設國務院及外交、內務、財政、陸軍、第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
    臨時政府之命令,及凡關係國務之文書,由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全體或分別副署。
  • 第七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廢止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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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東方雜誌第21卷第24號,第109頁
  2. ^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編,中國近代法制史資料選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0年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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