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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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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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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牽頭成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200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參加的金融監管部門反洗錢工作協調小組,主要負責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統籌協調。協調機制之下的工作小組,由上述五個部門具體負責反洗錢事務的工作部門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

2004年5月,國務院批覆,由中國人民銀行繼續牽頭召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宗旨是指導全國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部際聯繫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也可以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2009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刑法規定的四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規定對以下六種洗錢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 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 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解釋》規定,以下六種情形,除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認定行為人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觀「明知」,也將被追責:

  1. 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 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 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 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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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人民銀行
  2. 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人民檢察院
  4. 國務院辦公廳
  5. 外交部
  6. 公安部
  7. 安全部
  8. 監察部
  9. 司法部
  10. 財政部
  11. 建設部
  12. 商務部
  13. 海關總署
  14. 稅務總局
  15. 工商總局
  16. 廣電總局
  17. 國務院法制辦
  18. 銀監會
  19. 證監會
  20. 保監會
  21. 國家郵政局
  22. 國務院外匯管理局
  23. 解放軍總參謀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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