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上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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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上映制度(馬來語:Skim Wajib Tayang,Syarat Wajib Tayang)是大馬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為了影院追求最大盈利採用的一項政策,保護較於弱勢的本地電影不被國外電影擠壓,授權強制放映計劃委員會考慮和接受任何本地電影或合資電影(不論本地和外國)在電影院強制放映。根據2005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2005年馬來西亞國家電影發展公司(強制放映計劃)(馬來語:Perbadanan Kemajuan Filem Nasional Malaysia (Skim Wajib Tayang) 2005)的規定,參展商必須在最大的電影院裡連續十四天放映獲批影片[1][2]。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批准的電影的放映可能會從最大的影廳改為較小的影廳:
- 連續放映前四天後,觀眾人數少於電影院總座位數的百分之三十;或者
- 連續放映前三天後,觀眾人數不少於影廳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
- 如果觀眾人數少於15%,參展商可自行決定撤回已批准影片的放映。參展商應在兩天內向組委會和參與者提交有關更改電影院或撤回任何已批准影片的報告交流。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莊迪澎. 庄迪澎:“强制上映制度”好心做坏事?.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 東方網. 2012-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0) (中文(馬來西亞)).
- ^ 不合时宜的本地电影政策. 馬來西亞媒體識讀資源網. 2013-0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1) (中文(馬來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