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李洪岳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李洪岳(?—?),籍貫不詳,中華民國天津律師。

生平

[編輯]

李洪岳曾任天津律師公會會長。1931年,他作為文繡溥儀離婚案中文繡的代理律師之一(另兩位是張紹曾張士駿),同溥儀的代理律師林棨林廷琛尋求庭外和解,於1931年10月22日達成離婚協議。[1]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前後,他被李仰白在天津地方法院訴詐財,他遂請天津律師公會副會長朱道孔任代理律師,反訴李仰白「誣告並偽造文書誹謗」。經過李仰白的代理律師胡毓楓努力,1937年7月22日法庭宣判,「李仰白控訴李洪岳一案,因案情複雜,牽扯頗多,自訴和反訴雙方均無罪。各項自訴、反訴不受理,民事要求駁回。」[2]

其後其生平事跡不詳。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