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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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印章規定直徑?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製發。

主要領導
院長 ?級警?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武漢市公安局
機構類型 安康醫院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武漢市江岸區後湖街道
 電話號碼 +86 
機構沿革
武漢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武漢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隸屬於武漢市公安局,位於武漢市江岸區後湖街道。該醫院是一所安康醫院,設在武漢市第十一醫院後湖分院內,是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依法進行強制醫療的專門機構。[1]除了強制醫療外,該醫院還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等工作。[2]

收治程序[編輯]

2004年,武漢市公安局出台了《武漢市公安局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對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進行規範。[3]

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2009年10月8日起施行的《武漢市嚴重危害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4]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嚴重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市公安機關強制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強制醫療機構)是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及其管理的專門機構。

該《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強制醫療的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4]

第五條 精神病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醫療,但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涉嫌犯罪,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二)無監護人,或者有監護人但監護人無能力看管,或者雖有監護人但不強制醫療可能會繼續嚴重危害社會的重性精神病人。

該《辦法》第六條明確排除了下列人員為強制醫療對象:[4]

第六條 前條規定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強制醫療:

  (一)懷孕的;
  (二)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三)患有軀體疾病危及生命的;
  (四)軀體殘疾不再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能力的;
  (五)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強制醫療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規定了收治程序,稱,[4]

第七條 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由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精神病司法鑑定書》和依法作出的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文書,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出具《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決定書》,並通知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到強制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無法確認精神病人身份的,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公安機關直接辦理入院手續。

有評論指出,該《辦法》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強制醫療病人或者其監護人無能力負擔治療費用的,由政府財政承擔。希望本《辦法》的實施範圍應儘量放寬,使此類病人都能得到入院強制治療,並且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相關費用減免,使實施門檻儘量降低,從而使那些有此類病人的貧困家庭獲得幫助。[3]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