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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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層面上代表一家社會組織的自然人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編輯]

根據法律,一家社會組織可以構成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法人職權的行使要落實到具體的、真實的人身上,即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對於公司法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可見,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持有股權並無要求。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八種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分類[編輯]

依照法人的不同種類,可分為:

  • 企業法人
    • 公司法人
    •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 全民所有製法人,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設立的由鐵道部改制的中國鐵路總公司
      • 集體所有製法人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
      • 外商獨資企業法人
      • 聯營企業法人
  • 非企業法人
    • 事業單位法人:包括學校、醫院、研究院所、文化團體等等。
    • 國家機關法人: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從事民事活動時。也包括縣級以上各級中共、民主黨派機關。
    • 社會團體法人: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行業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各種學會,宗教團體等。
    • 其他團體法人:包括民間非營利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參考文獻[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