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太常寺事務大臣,為清朝總領管理太常寺之職官,定額1人,由皇帝於大臣中特簡充任。
清制太常寺原以太常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簡大臣綜理寺事,即管理太常寺事務大臣。乾隆十四年(1749年)規定由禮部滿尚書為兼管太常寺事務大臣。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併入禮部。[1][2]
-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67。
-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職官二,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