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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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Organic laws)是指規定政府或商業機構組成的法律,例如政府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公司法等,有時特指國家機關組織法[1]

組織法的內容通常包括三方面:1、組織的性質、地位;2、組織的職能、職權、職責;3、組織的活動原則、方式、程序等。[2]

依據社會契約論,政府是由人民授權的,任何國家機關組織都要經過人民授權,而人民以選出國會代表的方式委託,國會代表再根據人民的意志以制定組織法律的方式,提供國家機關組織的法源,該國家機關組織就可以合法成立,否則就是「黑機關」。

參考資料[編輯]

  1. ^ 曾慶敏. 法学大辞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98年: 第1173頁 [2017年4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4月7日). 
  2. ^ 姜明安:中共党内法规立法需要顶层设计. 鳳凰網. 2013年12月6日 [2017年4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