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憲法
外觀
州憲法(State constitution (United States))為美國各州所自行制定之憲法。大體上,州憲法的內文字數略多於美國憲法的7,500字,內容多半係州政府和人民日常關係之細節。例如:佛蒙特州的州憲法是8,295字,而阿拉巴馬州於1901年最新批准的州憲法共有310,296個字。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憲法文件之間,文件的長度和細節規定之差異,乃因於其各自目的和用途。無論是聯邦還是各州的憲法,都是對應層級的法律和政治組織之基礎。但美國憲法規定了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州憲法描述了結構細節和那些不能給聯邦政府的權力。許多州認為一些解決具體問題的法律很重要,從而將之詳盡納入州憲法中。另外,所有州憲法都不得牴觸美國憲法。
美國州憲法列表
[編輯]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屬地憲法
[編輯]美國各主要島嶼領土也擁有自己的憲法。有別於州憲法,這些憲法受到國會的批准和監督。
- 波多黎各聯邦憲法
- 1952年3月3日——公投通過
- 1952年7月25日——實施
- 美屬薩摩亞領地憲法
- 1960年4月27日——內政部長弗雷德·安德魯·西頓批准68名成員制定
- 1960年10月17日——實施
- 1967年6月2日——內政部長斯圖亞特·烏達爾批准經公投通過的《修憲案》
- 1967年7月1日——新憲法生效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憲法"
[編輯]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府)的最高權威機構為美國國會,華府扮演一個類似主要城市的角色,而不是像其它各州和領土一樣。哥倫比亞特區委員會依照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法而建立,其擁有的發展權力類似於其它主要城市。國會已經授權這個委員會可以頒布法律。哥倫比亞特區委員會先後在1982年[1][永久失效連結]和1987年[2][永久失效連結]提出兩條憲法修正案,內容都是將目前的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改制為新哥倫比亞州。
參考文獻
[編輯]- Hammons, Christopher W. (1999). 詹姆斯·麥迪遜錯了嗎? Rethinking the American preference for short, framework-oriented constitutions. 美國政治科學觀察 1999年12月.
- The appendices to this article contain substantial data on state constitutions.
另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綠皮書: 州憲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綠皮書: 州憲法 一條解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綠皮書: 州憲法連結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