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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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簽署日1980年4月11日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88年1月1日
簽署者18
締約方94(截至2020年12月24日)[1]
保存處 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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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銷售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簡稱銷售公約,或維也納公約(英語:Vienna Convention),是1980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1988年1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公約為國際貨物銷售提供了一個具有普適性的規章制度,其主要貢獻在於提高商業交易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2][3]

背景[編輯]

各締約國考慮到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是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認為採用照顧到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將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編輯]

公約[4]對合同訂立、貨物銷售包括買賣雙方的義務和風險轉移做了具體規定。

適用範圍[編輯]

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但不適用於如下:

  1. 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2. 經由拍賣的銷售;
  3. 根據法律執行令狀等的銷售;
  4. 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5. 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 電力的銷售。

公約第三到六條還對其他適用和不適用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nited Nations. [2020-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英語). 
  2.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销售公约》).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2020-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6) (中文(簡體)). 
  4. ^ 4.0 4.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2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7-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