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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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收養公約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簽署日1993年5月29日
簽署地點 荷蘭海牙
生效日1995年5月1日
締約方103(截至2020年10月26日)
保存處荷蘭政府
語言英文、法文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簡稱海牙收養公約(英語: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是199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荷蘭海牙,於1995年5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荷蘭政府。[1][2]

背景[編輯]

各締約國認識到跨國收養可為在其原住國不能找到適當家庭的兒童提供永久家庭的優勢;確認有必要採取措施,確保跨國收養的實施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並尊重其基本權利,防止誘拐、出賣和販賣兒童,制訂公約各條款。[3][4]

內容[編輯]

公約[3]第二章規定了跨國收養的要求,原住國的確認條件包括:

  1. 確認該兒童適於被收養;
  2. 在充分考慮了原住國內安置該兒童的可能性後,確認跨國收養符合其最佳利益;
  3. 確保與有關機構和個人進行了必要協商,且後者已被適當告知相關後果,並徵得後者書面同意,且該項同意不是因為給付了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而獲得且沒有被撤回;
  4. 確保在要求徵得母親同意的情況下,該項同意在兒童出生後作出;
  5. 考慮到兒童年齡和成熟程度,確保:
    1. 在要求徵得兒童同意的情況下,已與該兒童商議並適當告知相關後果;
    2. 兒童的願望和意見已給予考慮;
    3. 在要求徵得兒童同意的情況下,兒童已自主作出書面同意,且項同意不是因為給付了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而獲得。

收養國的確認條件包括:

  1. 確認預期養父母符合條件並適於收養兒童;
  2. 確認已與預期養父母協商;
  3. 確認該兒童已經或將要被批准進入該國並長期居住。

公約還對中央機關和委任機構,程序要件,收養的承認及效力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編輯]

  1. ^ 33: Convention of 29 May 1993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3月4日) (英語). 
  2.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簡體)). 
  3. ^ 3.0 3.1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年7月11日) (中文(簡體)). 
  4. ^ 33: Convention of 29 May 1993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11日)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