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外觀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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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12月29日 |
簽署地點 | 英國倫敦 美國華盛頓 蘇聯莫斯科 墨西哥墨西哥城 |
生效日 | 1975年8月30日 |
締約方 | 87(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英國政府 美國政府 俄羅斯政府 墨西哥政府 |
語言 | 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簡稱倫敦傾廢公約(英語:"London Convention or LC '72),是1972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倫敦、美國、莫斯科和墨西哥城四地,於1975年8月30日生效,保存人是英國、美國、俄羅斯(繼承自蘇聯)和墨西哥四國政府。[2][3]
背景
[編輯]各締約國認識到海洋環境及賴以生存的生物的重要性,確保對海洋環境進行管理關係到全體人類的利益;認識到海洋吸收轉化廢物和使自然資源再生的能力不是無限的;認識到各國有權開發資源,也有責任保護相關活動不致損害他國環境;注意到海洋污染來源的多樣性和各國採取辦法防止相關污染的必要性;確信國際間應採取行動以控制傾倒廢物帶來的海洋污染,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編輯]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國應促進對海洋環境污染的一切來源進行有效控制,並採取措施防止因傾倒廢物而污染海洋。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應指定機關以執行:
- 頒發「特別許可證」;
- 頒發「一般許可證」;
- 記錄許可傾倒物質的性質、數量、地點、時間和方法;
- 個別地或協同他國和國際組織對海域狀況進行監測。
公約附件一列出了禁止傾倒的廢物或物質,附件二列出了需獲特別許可證才可傾倒的廢物或物質。公約附錄還包括了海上焚燒廢物及其他物質管理條例。[4]
參考文獻
[編輯]-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9-29) (英語).
- ^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www.imo.org. [2020-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0) (英語).
-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4.0 4.1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0-12-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7-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