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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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楠(?—1729年),廣西灌陽縣文市鎮瑤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舉人。雍正年間,部選江南吳縣知縣。雍正四年,進京述職,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紱謝濟世彈劾河南巡撫田文鏡,牽連到陸生楠。雍正帝認為謝濟世、陸生楠都是廣西人,李紱曾任廣西巡撫,必有結為黨援之處。遂以「傲慢不恭」之罪,與謝濟世一起被發往阿爾泰軍前效力。在阿爾泰期間著有《通鑑論》十七篇。振武將軍、順承郡王錫保劾奏其書稱「不人人而察,但察詮選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託付之人。」雍正帝從該書中找出八篇文章,予以逐以一批駁,更斥其為:「其論封建之利,言詞更屬狂悖,顯系誹議時政。」雍正七年(1729年)與謝濟世一同被綁赴刑場處死。[1]同刑人謝濟世則當場被赦免。

注釋[編輯]

  1. ^ 錫保《奏陸生楠正法謝濟世陪斬折》載:「解謝濟世衣服捆綁時,甚懼而往後跌倒。推之往營外時,謝濟世見陸生楠,勉強顫抖言一句:我二人一道去也。等語。謝濟世家人持為伊焚燒之紙張由遠喊伊哭泣時,謝濟世發呆,未言一句。到法場後,令陸生楠近前跪畢,奉旨:將爾之父、母、祖、孫、兄、弟,皆已寬免流放,惟爾正法。諭畢,向陸生楠出示正法。」

參考書目[編輯]

  • 《清世宗實錄》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