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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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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應當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18條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2. 滿80周歲的成年人
  3.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階段)
  4. 盲人
  5. 聾啞人 [1]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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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8條
  2. ^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國中公民 - 限制責任能力人. 翰林出版雲端學院.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中文(臺灣)). 
  3. ^ 行為能力是什麼?跟責任能力差在哪?1分鐘法律名詞解釋. 法律人.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