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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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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1],與之對立的則是強迫婚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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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1]。通過法院進行的訴訟離婚,公民的離婚自由受損。雖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會判離婚。半年後再度提起訴訟,法院才會判離,是為通行做法。同時存在地方法院不允許離婚的極端案例。湖南省衡陽縣發生的寧順花訴陳定華離婚糾紛案,因男方恐嚇、威脅、意圖報復社會之舉,女方的離婚請求四度被法院駁回[2]。引發輿論關注後,女方方才離婚成功。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定離婚冷靜期,引發中國民眾疑慮,認為干涉離婚自由[3]。生效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通知,明確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適用於行政機關辦理的協議離婚[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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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哪些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國人大網. 2002-04-19 [2021-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3) (簡體中文). 
  2. ^ 舒聖祥. 5年4次起诉均驳回 离婚为何这么难?. 責任編輯:徐可. 新華網,來源:羊城網報. 2021-04-16 [2021-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3) (簡體中文). 
  3. ^ “离婚冷静期”出台后现不同声音 是否干预离婚自由?. 整理:微宇,編輯:陳海峰. 中國新聞網,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0-12-17 [2021-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3) (簡體中文). 
  4. ^ 篤鮮. 读懂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疑虑. 責任編輯:徐可. 新華網,來源:南方日報. 2020-12-08 [2021-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3)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