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英語: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被廣泛認為是繼拉布·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令》之後,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最重要的教育法例。蘇格蘭的教育法例獨立於英國其他地區。

內容[編輯]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規定包括:

1. 引進直接撥款公立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縮寫GMS)。中小學可以擺脫各自地方政府的影響,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資助。

2. 引進地方學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縮寫LMS)。法案允許所有學校脫離地方政府直接的財政控制,財政權交給校長

3. 引進國家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縮寫NC)。

4. 在學校引進「關鍵階段」(Key Stage,縮寫KS)。在每個關鍵階段必須達到規定的教育目標。

5. 引進選擇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學校是其首選目標。

6. 引進成績名次表,發布考試成績。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