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心肺復甦術
拒絕心肺復甦術(英語:Do not resuscitate,縮寫為DNR),又譯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放棄心肺復甦術、放棄急救同意書,也稱為拒絕緊急救治(No Code)或No CPR,是一種法律文書,病患在平時或在醫院時預先簽署,表明當他們面臨心跳停止或呼吸停止的狀況時,不願意接受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或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來延長生命。患者通常為老年人,或者長期多病住院,或患有預後不良的晚期癌症,或其它絕症。DNR不影響除了氣管插管與心肺復甦術以外的其他搶救手段,患者仍可接受化療、抗生素治療、透析等。
描述
[編輯]DNR是基於患者及親屬意願,由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同醫生簽署的法律文書,用以聲明是否接受CPR及ACLS。與之比較,「預先指示」(Advance directive)或「生前遺囑」(Living will)則是指有決定能力的個人事先書寫的文書,在其中說明若喪失自我表達能力時希望接受什麼樣的醫療照護,包括是否接受鎮痛藥、抗生素治療、飼管進食等。「預先指示」又稱「醫療照護事前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個人意願書(Personal Directive)等,通常與一系列相關法律文書(如遺囑、財務安排、授權書、指定代理人等)共同擬定簽署,並授權指定代理人在自身喪失表達意願能力(如昏迷、植物人狀態、阿茲海默症、重度精神分裂等)的情況下,全權對財務、醫護、衣食住行、後事等做出安排。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分為由當事人所簽署的「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以及由家屬所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等三種。[1]如果當事人在生前就已簽署,或加註在健保卡中,當救治無效時,醫生可以直接撤除維生裝置。但是如果是在病危時由家屬代簽,在代簽前已經加裝的維生裝置則不能撤除,但是醫生不會再加裝其他的裝置或急救措施。
AND & DNR
[編輯]在醫療界,「允許自然死亡」(Allow natural death, AND)這一術語更受青睞,因為「拒絕」字樣可能會使得病人或家屬困惑。DNR是一個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常用的縮寫術語,以與「拒絕氣管插管」(Do Not Intubate, DNI)相區別。但DNI這一術語存在不足之處,因為在臨床上,需進行心肺復甦的危急病患,通常也需要進行氣管插管。因此在美國的某些醫院,單獨的DNR也意味著拒絕插管。在美國與英國的一些地區,又寫作「DNAR」(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拒絕嘗試復甦),以強調「放棄嘗試」。在紐西蘭、澳大利亞和部分英國醫院,使用術語「NFR」(Not For Resuscitation)。在香港,使用術語「不作心肺復甦術」(Do-Not-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DNACPR)[2]。
參考文獻
[編輯]-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法條及相關同意書及意願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 統一各醫院程序 涵蓋出院末期病人 醫局訂心肺復甦新指引(星島日報 2013年1月5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Yahoo 新聞香港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Do Not Resuscitate Order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ublished by the U.S.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 Decisions Relating to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ublished by the Resuscitation Council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