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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Richard923888/論文/國際法是否允許國家禁止主張分離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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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否允許國家禁止主張分離的團體?

摘要[編輯]

關於國際法是否允許國家禁止主張分離的團體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答案。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涉及在自決原則與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之間取得平衡。本文通過分析相關的國際法律框架,探討分離的基本含義,並研究人權、自治、自決、領土完整和主權等原則。它還包括案例研究,以進一步說明其中的複雜性。本文深入探討了自決的定義和國際法中的「人民」概念,並強調確定誰擁有自決權的挑戰。此外,本文討論了自決與領土完整之間的關係,強調需要在這些概念之間取得平衡。本文重點討論單方面自決以及國際法下分離合法性的問題,以及國家壓制分離組織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結論指出,雖然國際法承認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但它對自決的主體、過程和結果並未提供明確的指導方針。因此,國家可以根據其獨特的情況、歷史和文化採取自己的自決方法。

引言 - 自決是否涵蓋分離權?[編輯]

自決權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的族群意識的團體,在不受外部勢力或其他族群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如何組織自己的政府。聯合國(UN)憲章和國際法中對自決權的定義如下:「人民有權自由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不受外部壓迫或干擾。」自決權的基礎在於自我認同,種族、種族、語言、宗教和居住地等因素可以作為自決的基礎。換句話說,如果人們共享一定程度的集體自我意識,他們應該有權自組織他們的政府。然而,國際法中關於自決權的定義是集體人權,通常指的是一個領土的人民或一個獨立國家的整體人民。聯合國憲章並沒有明確界定自決權是什麼。關於自決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和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ICESCR)的第1條中都有一模一樣的措辭:「所有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憑藉這一權利,他們自由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在這裡,我們需要首先定義「人民」的含義。在當前國際法中,對於「人民」並沒有普遍公認的定義。有必要界定「人民」的構成,以確定誰擁有自決權。在自決權和領土完整的概念之間取得平衡也很重要。根據Vita Gudeleviciute的觀點,在不同的情況下,「人民」的定義可以是a)獨立國家的整個人口;b)非自治領土的整個人口;c)生活在由外國軍事佔領的具體領土上的整個人口;d)在特定領土上未被代表或受壓迫的所有人口。因此,「所有人民」並不取決於他們是否共享共同的文化或歷史。因此,基於種族、宗教或語言的少數族群在一個國家內可能不被視為「人民」,而該條款中的「所有人民」並不能證明少數族群擁有自決權。本文的重點是單方面自決(可能導致單方面脫離)是否有國際法依據,以及領土主權是否優先於自決權。因此,本文的後幾章將深入討論少數族群在國際法框架下是否擁有自決權的問題,並探討國家在國際法範疇內打壓分離組織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在外部自決權的背景下檢視分離的合法性[編輯]

根據安東尼奧·卡塞塞(Antonio Cassese)的說法,自決權可以分為外部自決權和內部自決權:外部自決權通常指的是反殖民主義運動和分離主義運動,而內部自決權則包括民主運動和自治運動。本文將重點討論外部自決權背景下的分離主義運動。國際法中與自決權相關的各種條款在國際法層面上規範和保護人民的自決權。然而,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家被認為是主要的行動者,國際法一方面承認自決權作為一項通則,但另一方面也堅持保護國家的領土完整。因此,追求獨立和國家地位的少數族群通常遇到各種困難,例如其他國家選擇不支持他們以尊重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因此,雖然自決權在國際法層面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不一定在國際政治層面上得到承認。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觀察到,一方面,國際法不斷強調自決原則並對其表示高度尊重。然而,同時,國際法對自決的主體(即「人民」)、過程和結果(自治/獨立)並未提供明確的解釋或規定。這意味著國家在理論上可以根據其特定情況、歷史和文化採取自己的自決方法,以符合當前的條件和利益。有些國家允許推動分離獨立,如英國,而其他國家則禁止,如中國和法國。目前,國際法在書面形式或發展成習慣法的形式上並未明確禁止分離獨立。換句話說,根據國際法,分離獨立被認為是合法的,主張獨立是一個中立的行為,不違反國際法。同時,國際法僅明確保護前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的人口,並未確認特定群體從母國分離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如果人口不屬於前述兩個類別,或者母國不同意或停止存在,通過分離形成的新實體可能面臨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國家的挑戰。在自決權領域,學者艾倫·布坎南(Allen Buchanan)認為,單方面分離權僅能由面臨嚴重和根本不公正的種族群體主張,這些不公正威脅到他們的生命和健康,包括實施種族滅絕或種族清洗政策。

各國在處理促進分離主義活動時的方法[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