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的一項罪名,行為人實施刑法第225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時將構成非法經營罪,由1979年刑法「投機倒把罪」演化而來。
針對非法經營罪,先後出台了10餘個司法解釋[1]。
非法經營罪被批評為「口袋罪」,直接原因是刑法第225條採用空白罪狀與兜底條款相結合的定罪方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