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临时法制院官制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临时法制院官制是1924年12月4日由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的中华民国法律。

该法是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后公布。根据该法设立了“临时法制院”。该法第一条称:[1]

第一條 臨時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法制院,直隸於臨時執政,其職掌如左:

  • 一、擬定臨時政府應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擬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 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執政特交審議事項;
  • 四、收受審定一切關於法制之條陳;
  • 五、保存臨時執政所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正本。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