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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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为,又称多人行为、协议行为等,是指有两个以上同一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如合伙合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共同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行为相区别。

參考文獻[编辑]

  1. ^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第四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