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外观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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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0年11月14日 |
簽署地點 | 法国巴黎 |
生效日 | 1972年4月24日 |
締約方 | 142(2020)[1] |
保存處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法国巴黎通过,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3]
背景
[编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考虑到各国间文化财产交流的作用,文化财产的重要性,各国其保护文化财产的责任,各国尊重本国和他国的文化遗产的道义责任,文化机构的作用,相关非法行为对各国间谅解的阻碍等,制定了本公约条款。[4]
内容
[编辑]公约[4](第1条、第4条)定义了“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的类别,(第3条)规定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规定而造成的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第11条)规定一个国家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也属非法。 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设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并规定了缔约国须承担的行为。
参考文献
[编辑]- ^ Conventions. [2020-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1).
- ^ 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 [2020-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 ^ 4.0 4.1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