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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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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翂(488年—504年),彥霄馮翊蓮勺[1][2]南北朝南梁人,因有孝行而聞名。

吉翂家族世代在襄陽居住,他自幼有孝順的個性,十一歲時母親逝世,他不喝水漿,幾乎致死,親戚朋友都覺得詫異。天監初年,父勤擔任吳興原鄉令,被奸官誣陷,送到廷尉。他當年十五歲,在大路上哭泣,向公卿求情,行人看到了也為他流淚。吉翂的父親雖然清白,但羞於被審問,就承擔了罪名,需要處死;他敲響登聞鼓,乞求代父親被處死[1][2]梁武帝覺得奇怪,認為他如此年輕,不可能懂得這樣做,懷疑他受人教唆,就下令廷尉蔡法度嚴肅處理。蔡法度回到廷尉寺,綁住吉翂,詳列官司,嚴厲地問他:「你請求被處死,可以准許,那就需要受刑,但刀鋸一斬下來,怎能不死?你只是年青年,按理不會這樣,是甚麼人教你這樣做?你若後悔,我也會聽取。」他回答:「雖然我年紀小,但怎會不知道死亡的可怕?我的弟弟年紀尚小,只有我年紀最大,不忍心看到父親受刑,自己卻茍全活命,因此我下定決心請求代父處死。現在我為救回父親而死,屍骨將埋在九泉之下,這絕非小事,怎會受人指使呢?皇上准許我代父受死,就和得到成仙一樣,怎可以反悔呢!」[3][4]

蔡法度知道吉翂意志堅定,就改為誘哄他:「皇上知道你父親無罪,即將釋放他,看你儀表出眾,是個好孩子,若你回心轉意,二人都可以保住性命,為何你這樣年輕也要求死呢?」吉翂回答:「所有生物都珍惜自己的性命,何況是人?怎麼願意會被碾成粉末?可是我父親被誣告,一定按法律處死,因此想用自己的死延續父親性命。現在我就不再想其他了,閉上雙眼聽候處刑。」他最初被囚禁時,獄卒按律法為他扣上桎梏,蔡法度可憐他,就命人脫去其中兩套枷鎖,換上一副小的;他拒絕,說道:「我求代父死,死囚應改增加刑具,怎可以減少呢?」蔡法度將此事上奏,於是武帝下令釋放他的父親[5][6]

丹陽尹王志求訪吉翂在廷尉寺的故事,同時請求吉翂在丹陽住下,打算在次年以孝義舉薦他。他回應:「王尹真奇怪,怎可以把我想得那麼淺薄!父親受辱,兒子受死,是道理來的。若果我厚著面皮受舉薦,那樣就是則是用父親取得名譽,何其羞恥!」並拒絕了王志。十七歲時,吉翂獲徵召為本州主簿,監督萬年縣,攝官一年就能教化當地。從雍州回到郢州,湘州刺史柳悅再徵召擔任主簿,後來同鄉人裴儉、丹陽尹丞臧盾、揚州中正張仄以他孝行純真之至、通曉《易經》、《老子》連處推薦,朝廷讓太常負責表彰。當初,吉翂因為父親被陷害,因此患上心悸病,病發去世[7][8]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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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梁書·卷四十七·列傳第四十一》:吉翂字彥霄,馮翊蓮勺人也。世居襄陽。翂幼有孝性。年十一,遭所生母憂,水漿不入口,殆將滅性,親黨異之。天監初,父爲吳興原鄉令,爲姦吏所誣,逮詣廷尉。翂年十五,號泣衢路,祈請公卿,行人見者,皆爲隕涕。其父理雖清白,恥爲吏訊,乃虛自引咎,罪當大辟。翂乃撾登聞鼓,乞代父命。
  2. ^ 2.0 2.1 南史·卷七十四·列傳第六十四》:吉翂字彥霄,馮翊蓮勺人也。家居襄陽。翂幼有孝性,年十一遭所生母憂,水漿不入口,殆將滅性,親黨異之。梁天監初,父為吳興原鄉令,為吏所誣,逮詣廷尉。翂年十五,號泣衢路,祈請公卿,行人見者皆為隕涕。其父理雖清白,而恥為吏訊,乃虛自引咎,罪當大辟。翂乃撾登聞鼓,乞代父命。
  3. ^ 《梁書·卷四十七·列傳第四十一》:高祖異之,敕廷尉卿蔡法度曰:「吉翂請死贖父,義誠可嘉;但其幼童,未必自能造意。卿可嚴加脅誘,取其款實。」法度受敕還寺,盛陳徽纏,備列官司,厲色問翂曰:「爾求代父死,敕已相許,便應伏法。然刀鋸至劇,審能死不?且爾童孺,志不及此,必爲人所教。姓名是誰,可具列答。若有悔異,亦相聽許。」翂對曰:「囚雖蒙弱,豈不知死可畏憚?顧諸弟稚藐,唯囚爲長,不忍見父極刑,自延視息。所以內斷胸臆,上干萬乘。今欲殉身不測,委骨泉壤,此非細故,奈何受人教邪!明詔聽代,不異登仙,豈有回貳!」
  4. ^ 《南史·卷七十四·列傳第六十四》:武帝異之,尚以其童幼,疑受教於人,敕廷尉蔡法度嚴加脅誘,取其款實。法度乃還寺,盛陳徽纆,厲色問曰:「爾求代父死,敕已相許,便應伏法;然刀鋸至劇,審能死不?且爾童孺,志不及此,必為人所教,姓名是誰?若有悔異,亦相聽許。」對曰:「囚雖蒙弱,豈不知死可畏憚;顧諸弟幼藐,唯囚為長,不忍見父極刑,自延視息,所以內斷胸臆,上干萬乘。今欲殉身不測,委骨泉壤,此非細故,奈何受人教邪。」
  5. ^ 《梁書·卷四十七·列傳第四十一》:法度知翂至心有在,不可屈撓,乃更和顏誘語之曰:「主上知尊侯無罪,行當釋亮。觀君神儀明秀,足稱佳童,今若轉辭,幸父子同濟。奚以此妙年,苦求湯鑊?」翂對曰:「凡鯤鮞螻蟻,尚惜其生;況在人斯,豈願齏粉?但囚父掛深劾,必正刑書,故思殞仆,冀延父命。今瞑目引領,以聽大戮,情殫意極,無言復對。」翂初見囚,獄掾依法備加桎梏;法度矜之,命脫其二械,更令著一小者。翂弗聽,曰:「翂求代父死,死罪之囚,唯宜增益,豈可減乎?」竟不脫械。法度具以奏聞,高祖乃宥其父。
  6. ^ 《南史·卷七十四·列傳第六十四》:法度知不可屈撓,乃更和顏誘語之,曰:「主上知尊侯無罪,行當釋亮。觀君神儀明秀,足稱佳童,今若轉辭,幸父子同濟,奚以此妙年苦求湯鑊。」翂曰:「凡鯤鮞螻蟻尚惜其生,況在人斯,豈願齏粉。但父掛深劾,必正刑書,故思殞僕,冀延父命。」翂初見囚,獄掾依法備加桎梏,法度矜之,命脫其二械,更令著一小者。翂弗聽,曰:「翂求代父死,死囚豈可減乎。」竟不脫械。法度以聞,帝乃宥其父。
  7. ^ 《梁書·卷四十七·列傳第四十一》:列傳第四十一:丹陽尹王志求其在廷尉故事,幷請鄉居,欲於歲首,舉充純孝之選。翂曰:「異哉王尹,何量翂之薄乎!夫父辱子死,斯道固然。若翂有靦面目,當其此舉,則是因父買名,一何甚辱!」拒之而止。年十七,應辟爲本州主簿。出監萬年縣,攝官朞月,風化大行。自雍還至郢,湘州刺史柳悅復召爲主簿。後鄉人裴儉、丹陽尹丞臧盾、揚州中正張仄連名薦翂,以爲孝行純至,明通《易》、《老》。敕付太常旌舉。初,翂以父陷罪,因成悸疾,後因發而卒。
  8. ^ 《南史·卷七十四·列傳第六十四》:丹陽尹王志求其在廷尉故事,並請鄉居,欲於歲首舉充純孝。翂曰:「異哉王尹,何量翂之薄,夫父辱子死,斯道固然,若翂有靦面目,當其此舉,則是因父買名,一何甚辱。」拒之而止。年十七,應辟為本州主簿,出監萬年縣。攝官期月,風化大行。自雍還郢,湘州刺史柳忱復召為主簿。後秣陵鄉人裴儉、丹陽尹丞臧盾、揚州中正張仄連名薦翂,以為孝行純至,明通易、老。敕付太常旌舉。初,翂以父陷罪,因成悸疾,後因發而卒。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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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梁書/卷47》,出自姚思廉梁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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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書》·卷四十七·列傳第四十一
  • 南史》·卷七十四·列傳第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