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法上,判斷是否應排除傳聞證據的理論。又稱為傳聞法則、傳聞證據法則。
傳聞證據排除法則核心內容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例如某甲在出庭作證時稱曾聽聞某乙說某丙殺了某丁,則某甲的證詞不得作為某丙是否犯殺害丁之罪的證據。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被告的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無法經由交互詰問加以辯證,因此排除其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定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