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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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件,简称假证,是指为了謀取便利、僞造身份而製作的无法律效力的证件,制作和购买虚假证件在全世界普遍被認爲是违法行为。

中国大陆[编辑]

公共场所的“办证”广告

背景[编辑]

在中国大陆,许多公司雇用职员需要应聘者具有一定学历或获得一定资格,比如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英语四级,六级,计算机证书等。

随后在公司企业中,员工要升职,往往需要一些专业证书,这为假证贩提供了新的客源;发展到后来,毕业证、身份证、健康证、学生证、暂住证,几乎大陆存在的证书,假证贩都可以制作。

宣传[编辑]

由于是违法行为,假证贩并不敢明目张胆在公共媒体为自己做广告。他们的普遍做法是:雇人趁夜到大街小巷张贴小广告。由于纸质广告容易被撕,以致后来出现使用油性笔,油漆,喷枪等工具书写广告。

常见的广告语
  • “办证 13*********”
  • 刻章办证”
  • “刻章办证,快”
  • “办证,快,上网”(这句广告语中的“上网”指的是办假证者能将假证的资料提交到国际互联网上),提供这种服务是因中国大陆相当一部分证件的办法部门提供上网查询证件真伪的服务。办假证者声称可以办理在互联网上都无法发现伪造的证件。据新闻报道,办假证者实现这个服务的方法是:模拟真实查询网站自制版面相同的网站和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开通(然而这种假证查询网站的域名在公共领域不可能和真实的证件查询网站相同)。

由于大陆手机价格的日益降低,使假证贩可以随时更换手机,因而使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失效,这给彻底清除假证贩带来了麻烦。

由于油性颜料清除困难,这种广告是“城市牛皮癣”最顽劣的一种。而且广告张贴者一般不顾及地点,往往造成城市的不美观。甚至可能破坏到古迹。

产业链[编辑]

在制作者,制造假证一个有暴利的事情,一个假证售价100到300元不等,而成本低至几块钱。部分假证贩甚至每天都200多个订单,直接产生近两万元的非法收入[1]。暴利诱使许多被打击过的假证贩重操旧业。 在购买者,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类:

  • 有较强投机取巧心理的人想通过办假证达到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的目的
  • 迫于社会“只认文凭”、“只认证书”压力的初入社会的青年不得已选择这种方式得以就业。[2]
  • 违法犯罪分子企图通过办理假证来隐匿身份。

城市街头办假证诈骗常见的广告语[编辑]

通常在城市街头使用油性笔,油漆,等工具书写的广告是“本地办证”或者“本市办证”的,大都是想给那些要办假证的人造成一个办假证的人就在当地城市的印象,殊不知,这恰恰是“办假证”的投其所好的骗钱手段,这些打着“本地办证”或者“本市办证”的广告语上的手机号在许多城市都有,“办假证”的人当然分身乏术了,怎么会在本地呢?因此广告是“本地办证”或者“本市办证”的,大都是想以此来做为骗钱的手段罢了。

网络上办假证的网站[编辑]

由于各个城市警方的打击,有办假证的人开始在网络上建办假证的网站,由于在2009年的年末,互联网整顿,造成不少办假证的网站被关闭,而许多的人也看到办假证的热门,建一些站群来维持。办假证的网站有几类:

  • 1.利用提供办理可上网查询证件的借口,实施办假证;
  • 2.利用提供办理可上网查询证件的借口,干脆骗钱不给假证;
  • 3.打着办假证的名头,骗钱不给办假证;
  • 4.建办假证的网站,给客户提供办假证的服务。

因为有以上这几类办假证的网站的存在,让普通人一时半会难以分辨哪些办假证的是真的在办假证,哪些是打着办假证的名头骗钱的;打着办假证的名头骗钱的网站,因为不需要制造假证,相比给客户提供办假证服务的办证网站,其成本更小,利益更加巨大,因此,有许多需要办假证的人上当受骗。

对伪造或使用假证的处罚[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人民币,下同);情节较轻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1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九)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香港[编辑]

在香港,使用假證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條,明知或相信是假證而在無合法理由下保管或控制假證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而意圖使用假證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