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的一种商业银行类别,简称城商行,大股东一般是地方政府、国企或大型公司。

1994年9月,中国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将2194家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镇部分和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进行第一批试点,1996年范围扩大到GDP57亿元以上的60个地级市,1997年在58个地级市开展第三批组建。

根据1997年《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定义,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所持股份对城市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要求,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左右,单个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市商业银行统一法人管理,145家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145家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2017年末,中国城商行资产规模31.72万亿元,贷款余额12.03万亿元,负债规模29.53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52%,拨备覆盖率214.5%,资本充足率12.75%。[1]

参考来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