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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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員(英文:Seaman、Mariner、Sailor),係指一船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船員(英文:Seafarers)則包括船長及所有海員之船舶上之人員。[1][2]
船員職級依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依其船舶噸位、工作部門及內容有其規定,並且必須持有締約國(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由主管機關授權簽發、或者由主管機關核准之有效文件(證書)。
分類 [编辑]
現代商船船員依據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大致有以下分類:
- 工作部門
工作部門大致分為
- 船長及艙面(甲板)部門(Master and Deck Department)
- 輪機(機艙)部門(Engine Department)
- 其它特殊船舶依其船舶特性依相關國際公約所編制之部門(如客輪另有事務部門)。
- 職務層級
工作等級中,甲板和機艙部門各分有高級(或稱甲級)船員(英語:Officers)以及普通(或稱乙級)船員(英語:Ratings);
高級船員須持有締約國政府須符合公約附錄部分有關服務、年齡、健康狀況、培訓、資格、及考試之規定,經取得高級船員培訓之科系班結(畢)業證書並經認證或考試及格,以及達到規定之海勤資歷,符合條件後始發給持有之適任證書(持證人員),取得資格。
普通船員符合公約附錄部分有關服務、年齡、健康狀況、培訓等規定,經其職級有關之訓練並持有訓練證書,以及具備規定之海勤資歷,始核發其職級之適任證書。
- 職級
根據工作部門及層級等種類部分,海員大致可分為(包括並不限於)下列職級[3][4]:
- 艙面(甲板)部門:
- 高級船員:除負責當值航行外,並須負責主管事項及督率海員等責任
- 大副(Chief Officer, C/O)
- 資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
- 資淺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
- 見習船副(見習三副,Junior Officer)、駕駛(甲板)實習生(Deck Cadet, D/C)
- 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
- 普通船員
- 水手長(Boatswain)
- 副水手長(Cassab)
- 木匠(Carpenter)
- 幹練水手(Able Seaman, A.B.)
- 舵工(Quartermaster)
- 水手(Ordinary Seaman, O.S.)
- 大廚(Cook)
- 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 輪機(機艙)部門:
- 高級船員:除負責輪機當值外,並須負責主管事項及督率有關海員操作等責任
- 輪機長(Chief Engineer, C/E)
- 大管輪(2nd Engineer,2/E)
- 資深管輪(二管輪, 3rd Engineer, 3/E)
- 資淺管輪(三管輪, 4th Engineer, 4/E)
- 見習管輪(Junior Engineer, J/E)、輪機(機艙)實習生(Engineer Cadet, E/C)
- 電機師(不隨船,船舶有特殊需求時任務編制)
- 其他屬於輪機部門之海員。
-
- 普通船員
- 機匠長
- 副機匠長
- 銅匠(Fitter)
- 電匠(Electrician)
- 機匠(Engine Room Mechanic)
- 加油(Oiler, OLR)
- 泵匠(Pumpman)
- 其他屬於輪機部門之海員。
- 事務部門:
- 有事務長、服務生等職。
此外,船員等級又依照國際公約所規定之船舶噸位及航行水域作為航行限制和執照等級作為核發之區分,各國家有其不同名稱,如中華民國海商法即以前項公約由高至低分為一等至三等之等級不同限制之甲級船員,其中較高等執照可向下適用,但不包含20總噸以下之小船。[1][5][6]
參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 船舶上的船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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