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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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達因
(威拉得·亨廷頓·萊特)
出生 1888年10月15日
美国 美國維吉尼亞州查倫斯維爾
逝世 1939年4月11日
美国 美國紐約
职业 作家評論家

范·達因S. S. Van Dine),原名威拉得·亨廷頓·萊特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 1888年10月15日-1939年4月11日),是美國身兼作家評論家。1920年代,他開始動筆創造了紅極一時的推理小說名偵探—菲洛·凡斯(Philo Vance),並將系列作品推進大銀幕與廣播節目。

目录

生平 [编辑]

范·達因是個旅館經營者之子,他的雙親是阿奇博爾德·戴文波特·萊特(Archibald Davenport Wright)與安妮·范·維奇·萊特(Annie Van Vranken Wright)。他出生於1888年10月15日維吉尼亞州查倫斯維爾。曾就讀聖文森大學波莫納大學哈佛大學。為了學習藝術,他也曾在慕尼黑巴黎見習並為洛杉磯時報撰寫藝文評論。

早期寫作 [编辑]

范·達因早期(1910-1919)在職業上的寫作內容有兩種。第一種是撰寫自然論的相關文章,其小說作品《應許之人》(The Man of Promise)以及其他短篇故事都屬這一種類的作品,而其編輯的雜誌《The Smart Set》裡也刊登相似類型的小說。另一種是在1917年,他出版的《Misinforming a Nation》,內容尖銳的抨擊《大英百科全書》第十一版的內容不精確和其中的英國偏見。

婚姻 [编辑]

他一生結過兩次婚:在1907年,范·達因與凱瑟琳·貝爾·波頓(Katharine Belle Boynton)在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結為連理。1930年,其再婚對象是肖像畫家埃莉諾·羅勒保(Eleanor Rulapaugh)。

第一部推理小說 [编辑]

在1912到1914年間,他編輯紐約的文學雜誌—《智者》(The Smart Set)。在1915年,他出版《尼采教了什麼?》(What Nietzsche Taught),在該書裡他詳細描寫了尼采的資訊,並對尼采所有的書籍進行評論。范·達因持續撰寫評論與擔任新聞工作者,直到1923年,性格乖張的他范·達因居然動用公款,去贊助與公司對敵的雜誌刊物,最後終於被開除。之後,據稱他生了一場大病;但是,在約翰·朗利(John Loughery)的傳記—《所謂的范·達因》(Alias S.S. Van Dine)[1]裡則認為范·達因其實是染上藥癮。至少兩年的時間裡,范·達因被他的醫生要求在床上休養(據稱為心臟病,但實際上也可能是因為他染上古柯鹼)。為了消磨挫折感與漫長的時間,他閱讀、收集並研究了超過兩千部的偵探推理小說,並於1926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推理小說《班森謀殺案》。在范·達因的推理小說著作裡,前六部作品較受歡迎,其中《主教謀殺案》與《格林家謀殺案》得到相當高的評價。而後面的六部作品則銷售慘淡。之後,影響美國推理小說的作家則換成艾勒里·昆恩接手。

筆名 [编辑]

范·達因的筆名S. S. Van Dine裡,縮寫 S. S.指的是"steamship"(輪船),而Van Dine則被范·達因"自稱"是來自一個古老的姓氏,不過約翰·朗利的傳記裡卻找不到這個古老姓氏存在過的證據。范·達因撰寫了超過11部(還有一部於他死後出版)的懸疑故事,前幾本故事描寫的是愛好美術的業餘偵探菲洛·凡斯,這些作品大受好評,讓范·達因嚐到富裕的滋味。

後期寫作 [编辑]

他後期的作品並不如以往受到支持,因為他的風格已不再是大眾喜愛的模式。於是,范·達因搬進豪華公寓過著他筆下偵探—凡斯的優雅生活。范·達因於1939年4月11日在紐約去世,隔年,出版了一個不流行的實驗性小說《葛蕾西·艾倫謀殺案》。

影響與評價 [编辑]

雖然范·達因確實影響了美國的推理文壇,但是傳記作家約翰·朗利認為范·達因的堀起只是被出版社的公關人員偽造出來的假象。他認為范·達因是個混蛋,喜歡伸手借錢卻不還;此外,他的身體不佳,也是因為自己酗酒嗑藥,更認為他之所以會寫推理小說,也是因為莫可奈何的。結果竟然一炮而紅,名利雙收。然而范·達因,卻未曾想起被他遺棄在加州的妻女,這或許就是萊特氏族譜中永遠看不到范達因的緣故。

曾經為了表彰這位成功的推理小說家,范·達因在《世界偉大偵探故事》(The World's Great Detective Stories, 1928)裡被描述成影響推理小說的重要人物。雖然范·達因之後的表現不如預期,但是他對推理小說的影響力仍然非常顯著。

范·達因也在1930到1931年為華納兄弟寫了一系列的短篇故事,這些故事一共被拍成20部短片影集,每部影集約20分鐘。其中,《骷髏謀殺案》(The Skull Murder Mystery, 1931)更展現了范·達因的創作功力。在該作中更加入了華人角色,這是在那個年代裡較少出現的作品實例。而范·達因的銀幕作品並沒有出版成書,現今也沒有留下的手稿。短片在當代紅極一時,就連好萊塢也曾經製作過。然而,這些影片已經被人們所遺忘,就連影史記錄裡也難以找到。

范·達因的推理小說二十法則 [编辑]

范·達因認為推理小說是一場智力競賽,必須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他認為不能遵守二十法則的推理小說作家等於沒有運動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達因的法則裡,除了詳述其精神外,也會用諷刺的方式額外加註。其二十條法則的簡要內容為:

  1. 必須明確、公正的將所有線索呈現給偵探與讀者。
  2. 除了兇手的詭計,不得用寫作手法誤導讀者。
  3. 故事中不能摻有戀愛成分。
  4. 偵探和兇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須經由合理的推理緝兇。
  6. 偵探為了破案就必須要有探案的行為。
  7. 必須要有命案來引發讀者的正義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來緝兇。
  9. 一部作品裡,只能有一個(主要的)偵探。
  10. 兇手必須要有相當的戲份。
  11. 兇手不得是奴僕之輩。
  12. 雖然可以有幫兇,但只該塑造一個主要的兇手。
  13. 兇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組織為後台。
  14.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兇。
  15. 必須貫徹唯一的真相,並為此提供讀者線索。
  16. 不宜使用太過華麗的文采。
  17. 兇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慣犯。
  18. 不應以死者其實是自殺或意外死亡收場。
  19. 兇手應有屬於自己的犯罪動機
  20. (為了湊成偶數)以下手法太過常見,務必避免使用:
  • 兇案現場發現煙蒂,所以兇手應是癮君子。
  • 以各種手段脅迫兇手自白。
  • 製作假指紋。
  • 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 (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兇手是熟人。
  • 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 使用瞬間致死的毒藥。
  • 兇案現場在警方來到時才變成密室。
  • 問案時,透過嫌疑犯的反應來緝兇。
  • 結案前,偵探破解暗號(死前留言)找出兇手。

推理小說二十法則雖然提出多年,但仍然不是廣泛用來評斷推理小說好壞的依據;然而,其法則的精神卻經常被推理小說的愛好者們津津樂道。推理小說界裡除了范·達因的《推理小說二十法則》外,還有英國推理作家隆納德.諾克斯於1928年提出的《推理十誡》。

著作 [编辑]

推理小說 [编辑]

  • 《班森殺人事件》—— The Benson Murder Case(1926)
  • 《金絲雀殺人事件》—— The Canary Murder Case(1927)
  • 《格林家殺人事件》(格林家命案)—— The Greene Murder Case(1928)
  • 《主教殺人事件》(主教謀殺案)—— The Bishop Murder Case(1929)
  • 《聖甲蟲殺人事件》——The Scarab Murder Case(1930)
  • 《狗園殺人事件》—— The Kennel Murder Case(1931)
  • 《龍殺人事件》—— The Dragon Murder Case(1933)
  • 《賭場殺人事件》—— The Casino Murder Case(1934)
  • 《綁架殺人事件》—— The Kidnap Murder Case(1936)
  • 《花園殺人事件》—— The Garden Murder Case(1937)
  • 《葛蕾西·艾倫殺人事件》—— The Gracie Allen Murder Case(1938)
  • 《冬季殺人事件》—— The Winter Murder Case(1939)

原作除了第11部作品外,所有的書名都統一以「The+6個字母的英文單字+Murder Case」命名。而早期的中文譯名稍顯混亂。

參考資料 [编辑]

  1. ^ Loughery, John. Alias S.S. Van Dine. New York: Knopf. 1992. ISBN 0-684-19358-2.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