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經畬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莊經畬(1711年6月24日—1765年10月4日,康熙五十年五月初九日-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日),字井五,號研農,又號念農[1]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屬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詩人。

生平[编辑]

自幼年到鄉試中舉前,都由祖父莊令輿親自教導。

雍正十年(1732年)中式壬子科江南鄉試舉人

乾隆二年(1737年)中式丁巳恩科會試殿試位列第二甲第二十四名進士出身。歸班銓選,以知縣候選。[2]

十年(1745年)十月,籤分安徽池州府建德縣知縣[3]

十一年(1746年)[4],到任建德縣知縣。在任上「精明渾厚,整躬率物,遇事寬猛皆得其宜」。[5]

此前臨縣貴池縣有命案,縣民熊永安與金海鬥毆,金海重傷,熊永安擔心敗訴,恰好族弟熊長德病死,於是熊永安砍下熊長德的頭顱並誣告金海殺害熊長德;貴池知縣謝錫伯察覺熊永安奸詐,熊永安便一併誣告謝錫伯,謝遭革職,金海遭處刑抵罪。民情激憤,安徽巡撫納敏檄令莊經畬與無為州知州王名標勘詰,檢屍發現熊長德腦骨凹陷於頭顱,非生前傷痕,另外拼湊旁證,找到教唆訴訟者洪永若,且熊長德被熏灼驗屍,其妻忍不住哀傷,說出實情。案情昭雪後,莊經畬聲名大噪,與王名標被稱為「兩君子」。[6]

十四年(1749年),調任泗州直隸州盱眙縣知縣。盱眙任上,有惠政;黃河水灌入洪澤湖,湖岸崩壞,莊經畬冒雨指揮堵築,水退,當地人以為神。個性强直,遇不平則力爭,屢次被上官奏劾。[7]

十五年(1750年)十二月,遭到上司泗州直隸州知州陳慕楷揭參「貪婪虧空」[8]革職後就地寓居盱眙,但貧困無法維持生活,依靠縣民提供住處、接濟食物日用。[9]

十六年(1751年)正月,舒赫德奏報審辦盱貽縣知縣莊經畬貪贖案,查無確據。[10][11]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授文林郎[12]

十八年(1753年)二月,查無確據後恢復原官。[13]

二十一年(1756年),大府命辦理隔年乾隆帝南巡事務,復官。[9]

二十四年(1759年)[14],調任寧國府寧國縣知縣。

二十七年(1762年),升任泗州直隸州知州。泗洲任上,建請免除乾隆二十五年的民欠漕耗,經上官奏請獲准。[15]

三十年(1765年)三月,升授寧國府知府[16][17]到任三個月,清理積案五百餘件。自乾隆十六年至三十年,乾隆帝四次南巡,兩江總督黃廷桂尹繼善倚重莊經畬為助手,辦理山川舟車供張儲備都無誤。莊經畬政務才能敏捷,雖然性格強直,屢次被陳慕楷、衛哲治參劾,但乾隆帝知其才,每次南巡都拔擢升職。[15]

八月二十日,卒於寧國府知府任上,年五十五歲,葬於丁堰沙河昭穴。[18][19]

著作[编辑]

  • 《澹一齋詩稿》二卷
  • 《研農遺稿》

家庭及關連[编辑]

莊經畬屬毗陵莊氏第十四世。

妻室[编辑]

  • 正室:江陰曹氏,曹襄之女,乾隆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封孺人
  • 無側室

子女[编辑]

有三子二女。

  • 長子:莊宸遴(1733年-1798年),監生,湖北施南府經歷,署咸豐縣知縣。娶徐氏,州同徐熊占之女。
  • 次子:莊寰遇(1741年-1789年),監生。娶江陰曹氏,曹嵩之女。
  • 三子:莊宸選(1751年-1820年),監生。娶烏程費氏,安徽五河縣知縣費昭之女。
  • 長女,適吳氏。
  • 次女,適謝錫昌。


姻親西營劉氏劉星煒曾寓居莊經畬安徽建德縣署中讀書,校閱試卷,隨後中式乾隆十三年進士[21]

参考文献[编辑]

  1. ^ 袁枚,《小倉山房詩集》卷八,〈寄盱眙尹莊念農〉註:「名經畲,為本州陳慕楷所劾,欽差舒公昭雪之」。
  2.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四,乾隆二年丁巳六月乙丑:「內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得旨: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已經授職。孫宗溥、何其睿、宋邦綏、觀保、張若需、馮秉仁、黃明懿、錢琦、周玉章、王會汾、吳紱、郭肇璜、馮祁、龔學海、程廷楝、黃宮、德保、陸樹本、李龍官、沈雲蜚、劉炯、丁一燾、胡師孟、周禮、帥家相、張九鎰、盧憲觀、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劉慥、李質穎、蘇霖潤、劉天位、歐堪善、高繼光、謝庭瑜、納國棟、牛琳、杜鶴翱、辛有光、廖鴻章、蔣祖培、鄭紹奎、林維雍、張日譽、陳世烈、王寯、周連登、諾敏、張元龍、莫世忠、李時勉、蔣允焄、朱若炳、孫維、彭遵泗、覺羅德成格,著以庶吉士用。馮鈐、胡泰,著以六部主事用。莊大中、吳毓芝、吳斯鈞、朱以成、沈毅、於文駿、楊超恆、鄒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龍、繆遵義、陳克繩、程穆衡、田壘、楊熥、唐桂生、徐錫仁、胡際泰、趙開元、黃登穀、鄭之僑、佟浚、喬光烈、張文莊、楊甘雨、湯永祚、王嘉會、施毓暉、姚世道、郭賡武、張繼鏡、譚玉、秦勷、鍾獅、林良,著以知縣即用。吳培源、董萬山、夏時雍,著以教職即用。潘宏道著以國子監助教銜管府學教授事,該部即行銓選。其餘俱歸原班用。」
  3.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16冊,頁二五九。
  4. ^ 道光《建德縣志》卷十一·人物志一·秩官表·國朝知縣·葉十六。
  5. ^ 道光《建德縣志》卷十五·人物志五·循吏傳·國朝·葉六。
  6. ^ 《毗陵莊氏族譜》(1936年重修)卷二十一·傳記·家傳·頁三十二、三十三,袁枚撰,〈念農莊君傳〉。袁枚,《小倉山房文集》卷七,〈寧國府知府莊公傳〉同。
  7.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二十一·人物·宦績
  8.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藏《內閣大庫檔案》023869號,都察院移會內閣典籍廳:都察院左都御史木和林奏江南泗州知州陳慕楷揭參知縣莊經畬貪婪虧空、撫臣衛哲治等抑勒刪款、通同挾制、有意徇庇,奉旨此案事關巡撫,著尚書舒赫德馳驛前往會同總督黃廷桂秉公察審具奏。《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七八·乾隆十五年庚午十二月戊寅。
  9. ^ 9.0 9.1 光緒《盱眙縣志稿》卷七下·秩官志·國朝知縣·葉五、六。
  10.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藏《軍機處檔摺件》006341號、006342號、006412號。
  11.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八〇·乾隆十六年辛未春正月辛丑:「諭軍機大臣等,泗州知州陳慕楷揭報盱眙縣知縣莊經畬貪饕不職一案,現在舒赫德、黃廷桂會同詳悉查審。但思知州微員敢於具揭直達部科者,或因撫臣主張刪款,意見齟齬,若不即行揭出,陳慕楷必且轉罹參劾,是以勢不容已,激為此舉。乃至今並未見衛哲治有參奏該知州之摺,究屬何因,著傳諭舒赫德、黃廷桂就本案實在緣由徹底訊明,亦不得預存成見、有意推求,致失平允之道。尋奏,陳慕楷款揭莊經畬,經司審明,莊經畬並無大過,倉庫亦無虧缺,陳慕楷揭款多借事生波,因所揭不遂恐自罹參劾,遂駕砌謂撫臣衛哲治主張刪款,直揭部科。至衛哲治未經參奏,緣江南府州習尚因循,此案即將本州參處,恐各府州藉口,無益官常。且陳慕楷年壯,可望出力,又值大差,委管船務。莊經畬亦派往蘇州辦事,因各飭記過,再觀後效。報聞。」
  12.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五·誥敕·頁三四,〈江南泗州盱眙縣知縣莊經畬并妻敕命〉
  13.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73827號,戶部尚書海望題覆:盱眙縣未完乾隆拾壹年分鳳倉錢糧,已於參後照例折銀解道兌收,核與原參未完數目相符,應將盱眙縣知縣莊經畬原參之案照例准其開復。
  14. ^ 民國《寧國縣志》卷四·政治志上·職官表·清·葉二十七。
  15. ^ 15.0 15.1 《毗陵莊氏族譜》(1936年重修)卷二十一·傳記·家傳·頁三十二、三十三,袁枚撰,〈念農莊君傳〉。
  16.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159432號,吏部移會稽察房,奉上諭:安徽寧國府知府員缺著莊經畬補授。
  17. ^ 嘉慶《寧國府志》卷四·職官表·職官下·知府·葉十一。
  18. ^ 《毗陵莊氏族譜》(光緒元年重修)卷七·世表·十一世至十五世·葉十九
  19.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79290號,安徽巡撫託庸題報:寧國府知府莊經畬於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日在署病故,所遺繁難中缺應歸部選。
  20. ^ 袁枚著,石韞玉箋,《袁文箋正》,〈莊西麓先生墓表〉。
  21. ^ 道光《建德縣志》卷十六·人物志·流寓傳·國朝·葉五。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進士·葉十七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舉人·葉三十一
  • 《毗陵莊氏族譜》(光緒元年重修)卷七·世表·十一世至十五世·葉十九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四·分支世系表七·頁三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