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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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夫人命妇封号名。唐朝宋朝设置。

唐朝初期,郡夫人为外命妇封号,位次于国夫人。唐朝中后期,成为妃嫔封号。从唐宣宗时册封[1]的实例看,位在才人之下。宋朝时郡夫人地位在国夫人之下,淑人之上。以封执政、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之妻。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规定执政以上官员可以得封郡夫人。

注释[编辑]

  1. ^ 全唐文·卷七十九》封吴氏等为昭仪等制......罗氏史氏并可封才人,钱氏可封长城郡夫人,曹氏可封武威郡夫人......

参考文献[编辑]

  • 《中国历史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