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通商航海条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美通商航海条约日本美国之间签署的条约,其中包括[1]

  1.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签订,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称“陆奥条约”。该条约废除了美国的日本领事裁判权[1]
  2.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签订,同年4月4日生效,通称“小村条约”。日本通过该条约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日语関税自主権[1]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美国抗议日本入侵中国,并要求废除条约。[2]1940年1月26日,该条约正式失效。[1]
  3.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签订,同年10月30日,通称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

另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