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瀛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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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瀛洲(1894年6月21日—1972年4月20日)字仙庭广东省从化县木棉村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政治人物。[1]

生平[编辑]

谢瀛洲生于清朝光緖二十年五月十八日(1894年6月21日)。幼年入从化县立小学堂。毕业后,入广东存古学堂。此后游学上海,入法律专门学校。二十岁,与同村高浥茶女士结婚。嗣后膺选半官费生,赴法国留学,入巴黎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复进入该校硏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

民国十三年(1924年)春,谢瀛洲归国。同年夏,加入中国国民党。经林云陔介绍,到大元帅府拜见孙中山,获聘为法制委员。同时,应国立广东大学校长邹鲁聘请,出任该校法学院敎授,讲授“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课程。[1]

1925年,任中国国民党广州特别市党部委员兼青年部部长,同时任古应芬开办的课吏馆教务主任、馆长。1927年,任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政治总教官,南京国立中央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28年11月6日至12月5日,兼任国民政府考试院参事。1928年12月5日至1932年1月6日,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任内还兼法官训练所所长。1932年春,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兼广东省教育厅厅长(1933年卸任教育厅厅长职务)。1935年2月,转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一直任至1937年。同时,他还兼任广东法科学院院长,西南政务委员会委员。1936年11月4日至1945年9月12日,任国民政府审计部驻外审计。同时还兼任广东审计处处长。[1][2]

1945年7月6日至1947年10月25日,谢瀛洲复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1947年,任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国民大会主席团成员。1947年9月18日至1948年7月20日,任台湾省政府秘书长。1948年7月13日,任最高法院院长。[1][2]

1949年10月,谢瀛洲赴台湾,历任国立台湾大学国立政治大学东吴大学等校教授。司法院副院长傅秉常于1965年7月20日病逝后,谢瀛洲接任司法院副院长。1972年4月20日,谢瀛洲在台北病逝。司法院副院长一职由戴炎辉接任。[1][3]

著作[编辑]

  • 《共产与民主》
  • 《五权宪法大纲》
  • 《中华民国宪法论》

家庭[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民国人物小传11,传记文学出版社,1981年
  2. ^ 2.0 2.1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3. ^ 刘红、郑庆勇,国民党在台五十年,九州出版社,2001年,第52页
司法职务
前任:
夏勤
最高法院院长
1948年—1966年
继任:
查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