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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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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是金融術語中向公司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一個通俗說法。它通常指某家公司股東或者管理階層以不合理的低價或其他手法將公司資產售予或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而做出此類決策的股東和管理層往往和另一家公司存在利益關聯,甚至完全控制另一家公司,使他們能夠從這項交易中獲利。掏空的特點在於它不同於盜竊公司資產直接將公司的利益轉移至某個私人賬戶,參與掏空行動者通常會使各項安排看似合法,因此掏空對公司的影響更加隱蔽。

雖然掏空是不道德的交易安排已是一項共識,但對掏空行為的處罰在各國有着很大不同。一些國家會對此類行為的參與者課以刑事制裁,而其它國家則採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或不具任何制裁措施。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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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掏空」一詞形容控股股東利益輸送的安排,很可能是捷克共和國最早使用的(捷克語:tunelování tunelář,形容「詐財之人」),在1990年代,數家大型的、私有化後的銀行和工廠意外破產。後續的研究逐漸發現了這些公司管理層蓄意將公司財富和房地產轉移到自己控制的企業或者離岸公司中。隨後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掏空一詞成為此類犯罪活動的代號,隨後這一用法出現在英文的專業文獻當中,並在20世紀最後十年的亞洲經濟危機中,被相關文學報道廣泛使用。

研究掏空行為最常見的例子來自後私有化時代的中歐地區,彼時從高現金流的公司將資金和財產轉移至公司管理層擁有的私人公司的掏空事件層出不窮。常見的方法是由原公司擔保申請或直接提供毫無還款可能的貸款;將原公司的服務外包給目標公司;將公司的房地產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給目標公司。這種欺詐行為盛行的主要原因,與當時各國對利益衝突的的法律保護異常薄弱,公司管理層無需對公司破產承擔法律責任,金融監管的缺失有關。

一個更加典型的案例發生在捷克共和國比爾森的汽車製造業公司斯柯達內部。2001年,公司因掏空欺詐、戰略管理的失敗而破產,並進行了破產重組。在重組過程中,Appian公司在2003年以350億捷克克朗的價格買下了原斯柯達49%的股份。2010年9月,一組由現任和原任斯柯達、Appian公司經歷的人出現並宣布將以一個未披露的價格完成對Appian的收購。捷克媒體猜測所謂的收購可能只是一種形式,因為Appian可能早就在這些原任管理層人士的控制之下,並通過Appian作為殼公司獲得對斯柯達的最終控制權[1]。早在2003年斯柯達的一位公司經理在受審時便坦言「這樣的行為在當時十分常見。」

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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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掏空的發生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以規避法律監管,因此掏空決策通常是由對公司有控制權的管理者或控股股東做出的,因為它們具有安排和執行一般公司決策的權力,並且這一現象在全球多個國家均有發生[2]。而掏空的直接受害者,除了公司自身,還有公司的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因此掏空的研究通常與公司治理的研究相關。

一些取得較多共識的關於掏空研究成果包括:

  • 所有權的結構,特別在股權結構呈金字塔式時,第一大股東、終極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程度與掏空行為顯著有關[3]
  • 公司所有權的性質與掏空的發生有關,國家控股股東有更多的動機掏空公司,這與國有企業管理者的激勵較低有關[3]。類似的研究在對中國的家族上市公司中也有相似的研究結論[4]
  • 跨境上市能夠減少掏空的發生,這與不同市場要求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外部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有關[4]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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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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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otejlek.com: Krsek, Korecký, Čmejla a Diviš koupili firmu, která byla už dávno jejich. [2011-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26). 
  2. ^ 高雷、何少華、黃志忠. 公司治理与掏空. 經濟學(季刊). 2006年7月, 5 (4): 1157–1178. 
  3. ^ 3.0 3.1 李增泉、孫錚、王志偉. “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 會計研究. 2004, (12): 3–13. 
  4. ^ 4.0 4.1 廖理、張學勇. 全流通纠正终极控制者利益取向的有效性——来自中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证据. 經濟研究. 2008, (8): 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