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對華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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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政權建立後多次對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發表宣言,或總稱為「蘇俄三次對華宣言」。《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指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1919年7月25日簽署的《俄國政府致中國南北政府各界書》(又名「加拉罕第一次對華宣言」、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國人民和中國南北政府的宣言),《蘇俄第二次對華宣言》指加拉罕1920年9月27日簽署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宣言》(又譯《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國政府的宣言[1]),第三次宣言指加拉罕1923年9月2日在中國發表的《蘇聯駐華代表加拉罕對報界的聲明》。三個宣言的核心是廢除不平等條約,締結友好關係。[2]

影響[編輯]

北洋政府接到第一次對華宣言後決定暫不答覆。1920年3月底4月初,蘇俄進至遠東,其第一次對華宣言隨之傳入中國,得到中國人熱烈響應與歡迎。蘇俄在中國的地位迅速上升。[3]

爭議[編輯]

《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送達中國政府一年後,蘇俄政府提出,中國政府收到的文本不是正式文本。兩個文本的分歧主要是有無「無償歸還中東鐵路」字樣,該問題爭論多年。李春隆、艾虹認為,中國政府收到的即為正式文本,含有「無償歸還中東鐵路」內容,蘇俄政府依據的則是修改版本。[4]

後續[編輯]

隨著蘇俄(蘇聯)國際環境的改善與政權的逐步鞏固,它便拋棄了曾得到中國人歡迎的對華宣言中的一些原則與承諾,力圖繼承沙皇俄國的一些主要侵華成果,損害中國的領土主權。蘇聯領導人明顯地暴露出民族利己主義,這是以後中蘇之間發生一系列衝突的一個主要根源。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決議向正同北京政府進行談判的蘇俄駐華代表越飛發出指示說:「中央認為,在同中國談判時,從1919到1920年的總宣言(即指蘇俄兩次對華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許的,當時中國對宣言並未作出相應的反應。」[5]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馮深主編. 简明现代政治辞典. 南寧: 廣西人民出版社. 1988: 89. 
  2. ^ 張宏儒主編;華夏文化促進會、華夏圖書研究所《二十世紀世界各國大事全書》編輯委員會編. 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大事全书. 北京: 北京出版社. 1993: 931. 
  3. ^ 周月峰. “列宁时刻”: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的传入与五四后思想界的转变. 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 (5): 115-130+200. 
  4. ^ 李春隆; 艾虹. 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最初文本的历史考察. 中共黨史研究. 2005, (6): 118-123. 
  5. ^ 李嘉穀. 十月革命後的早期中蘇關係 (PDF). [2019-08-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8-09). 

原始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