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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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圖地租理論(英語:Law of Rent)是由古典經濟學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在其著作《政治經濟學和稅收原理》中提出。李嘉圖認為,地租「是為使用土地原有和不可摧毀的生產力而付給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產品」[1]

假設[編輯]

  1. 土地的總供給是恆定的,而總需求會因為人口的增長、農業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2. 土地只能被用來耕種。
  3. 土地的肥沃程度不會發生人為的變化。
  4. 土地租賃市場是一個自由市場
  5. 土地的肥沃程度是不相同的。

描述[編輯]

因為土地的肥沃程度不相同,人們會優先選擇最肥沃的土地耕種以實現相同的人力、資金投入下的產出最大化。但是當總需求上升時,較肥沃的土地也會被用來耕種。因此,最肥沃的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支付租金,而租金就是相同的人力和資金投入下、不同等級的土地的產出差額。接着,一般肥沃、較不肥沃等等級的土地也會用來耕種,形成不同的產出差額和租金。

此外,根據報酬遞減,在耕種面積不變的前提下,投入更多的人力、資金並不能帶來收成的持續增長。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剩餘的人力、資金需要投入到新的土地(也往往是次等的土地)中。因此,租賃發生。租金等於在原有土地和租賃土地上投入相同的人力、資金的產出差額。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李嘉圖, 大衛. 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北京: 光明日報出版社. 2009: 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