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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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前可判死刑。

歷史[編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以153票贊成、2票反對、4票棄權[1]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日由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取消了戰時造謠惑眾罪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規定,其第五十一條為:

刑法規定[編輯]

定義[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3條,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這包括:編造散佈虛假情況、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不論散佈方式是什麼(公開或私下),無論是否已經產生了動搖軍心的實際後果,都可適用於本罪。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2]

參考文獻[編輯]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9日新闻发布会. [2015-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19). 
  2. ^ 战时造谣惑众罪. 天涯法律網.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