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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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1]

行政處罰的原則[編輯]

  • 處罰法定原則
  • 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 保障相對人權利原則
  • 職能分離原則
  • 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的歸責原則[編輯]

學界對於行政處罰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學說,分別是無過錯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2]這表明過錯推定原則成為中國大陸的行政處罰的歸責原則。

行政處罰的類型[編輯]

  • 人身罰(行政拘留)
  • 財產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資格罰(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申誡罰(警告、通報批評)

行政處罰的設定[編輯]

 中國[編輯]

法律[編輯]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

行政法規[編輯]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2]

地方性法規[編輯]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2]

國務院部門規章[編輯]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2]

地方政府規章[編輯]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2]


參考資料[編輯]

  1.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2. ^ 2.0 2.1 2.2 2.3 2.4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202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01).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