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簡 (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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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簡

大明雲南布政使司左參政
籍貫 四川成都府綿州民籍
出生 十一月初四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張氏,封安人,継娶沈氏
親屬 (子)其基、其業
出身
  • 嘉靖八年己丑科同進士出身

高簡(1500年—?年),字公敬四川成都府綿州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四川鄉試第四名舉人,嘉靖八年(1529年)己丑科會試第260名,三甲192名進士。曾官休寧縣知縣,升禮部精膳司郎中、改吏部文選司,二十五年(1546年)五月陞雲南布政使司左參政[1],七月因事下獄,杖六十,充軍[2]

家族[編輯]

曾祖高子清。祖父高本政。父高騰,號松山,封南京刑部主事;母李氏(贈安人);繼母王氏(封安人)。具慶下。兄高第(知府);高節(貢士);高策[3]

註釋[編輯]

  1. ^ 俞汝楫《禮部志稿·卷四十四》:歴官表 精膳司郎中 高簡,公敬,四川綿州人,己丑進士,改吏部文選司,陞雲南參政。
  2.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三》:嘉靖二十五年七月,參政高簡先為文選郎中,嘗擬升行人李時濟為工部虞衡司主事,而未有員缺,蓋誤也,已得旨如擬,簡乃取其疏,刮改為營繕司,然後送科發鈔。今原疏在內府可驗,其欺君如此。前奉詔舉廢,尚書唐龍令簡會議於大學士夏言嚴嵩所,簡乃於所私者圈注,欺龍以為此輔臣意,幸而 聖明不用,簡之奸計始沮,其欺大臣如此。白晝閉戶,昏夜納賄,如任維賢被勘未久,而撫治鄖陽副使程資未及到任,而升為參政;專任都吏李灼,通賂以私,擢署丞陳詩,其罔上行私如此,罪宜重治。尚書唐龍衰暮不辨欺詐,難勝大任,亦宜罷。疏入, 上惡簡狥私違法,並時濟、灼、詩俱令錦衣衛執送鎮撫司拷訊。已而吏科都給事中楊上林徐良傳等復論簡罪之大有三:一狥私殖貨,變亂選法;一恣行胸臆,不恤人言;一引用私人,布植黨與;鄉人傅卓、吳鎰俱以吏員得補王府輔導官;知縣鄒守業已在逃得升主事;州同知熊過方坐事當罷,尋擬量調;傅㫤初授河間鹽課大使,尋改兩淮;衛蘭既除鄭府典膳,旋改伊府;吏部有張斗寅、李棟,湖廣已二人矣,乃何遷以講學故,復極力引之於銓曹;知縣茅坤歷俸未二年也,以門生故,三月兩遷禮部主事;憎吏部員外劉汀之剛方,陰為擠排,外補副臬;忌禮科給事中李念之峭直,乘其給假,出為郡。其他專擅如是者多。 上以其章下鎮撫司並問,詔吏部紏正弊端。已,鎮撫司上其獄。得旨:高簡輕信奸吏,刮改御批,章奏又任意專擅,改選官員,肆行欺蔽,不畏國法,錦衣衛逮至午門前重杖六十,充軍。楊上林、徐良傳不先紏正,俱革職為民,永不敘用。李灼等俱發充邊衛軍,陳詩調外任,李時濟還職。唐龍等令從實置對,龍先以九德疏參,上疏固陳老病求去,未報,會給事中臧珊言龍誠賢大臣第衰病不任事,宜令致仕。上疑其右龍,責以奸侫,奪俸一年。隨下龍疏,數其稱老忘國,黜為民。比吏部引罪疏入, 上曰:屬官違法作奸,爾等漫不覺舉,狥私隱護,法當逮治。唐龍已有旨,徐階韓邦奇各降俸二級。久之,吏部奉詔詳核簡亂法行私及一應積弊所當釐正者,得旨:吏部首百司,舉措當協公論,凡簡所為,宜亟行更正。鄒守、熊過及傅卓、吳鑒等俱削籍為民,何遷、茅坤既系私黨,亦調外任。
  3. ^ 《嘉靖八年己丑科進士登科錄》:治《禮記》,年三十歲中式嘉靖八年己丑科第三甲第一百九十二名進士。十一月初四日生,行四,曾祖高子清;祖高本政;父高騰,封南京刑部主事;母李氏(贈安人);繼母王氏(封安人)。具慶下,妻弓氏,兄第(知府);節(貢士);策。由國子生中式四川鄉試第四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二百六十名。
官銜
前任:
彭端遇
明朝休寧縣知縣
1531年-1532年
繼任:
王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