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
|
提报发生中的编辑战 |
---|
|
存档 |
---|
早于3(已处理)或7(未处理)日的讨论将会由A2093064-bot存档。 |
正在发生的编辑争议
古拉不是德古拉[编辑]
- 古拉不是德古拉(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这名编辑者因个人观点删除我编写的文字
1.条文中写明‘黄国昌随后声明,法案条文都已于立法院官网公布,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附上的新闻链接内容却是‘立法院昨(17)日审查国民党团、民众党团推出的国会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称,法条内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网站。不过,台北市议员苗博雅开直播当场示范,立法院网站上并没有蓝白的再修正动议版本,并开呛“真的不要以为我平常容忍你们这些网军,你们这些网军真的超级没料。”’
如不能找到黄国昌发言过的新闻资料,应予更正为‘法案支持者称法案条文都已于立法院官网公布,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然而我指出时,古拉不是德古拉将我的更正删除。
2.我提出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给出证明:‘熟悉立法院议事人士指出,蓝白两党当天在院会并不是提出一套前所未见的新条文,而是根据已经公开的修正草案,因为尚有疑义,依法提出修正动议,这是合乎规定的议事手段,且朝野都可以针对有疑虑的条文提出修正动议。 该人士表示,如果修正动议前一天提出,院会议事人员会协助汇整,送交立委。但立院议事常态是讨论到争议条文时才拟定修正动议,会议现场常常是改来改去,又有修正动议、又有再修正动议,这些即时的讨论内容,实务上无法做到当天上网公告,但可以在后续会议公报记录找到。该人士表示,当修法草案送出委员会,无论其用什么方式送出,这些修法内容已经公诸于世,也可受外界公评。例如国会改革诸案中,立法院能不能要求民间人士提供资料、不提供有什么责任,会不会有刑责等都已经写在草案文字中,供各方查阅。当外界有所疑虑、批评,立委也可以在院会中针对这些意见提出修正动议,各党立委以此方式议事,并不违反议事规则。’
我提供的资料是,一切程序都是行之有年且符合现行法条。而古拉不是德古拉以‘这部法案确实是缺乏讨论,审查和秘密拟定的’的个人观点理由删除,他在留言中也明确表明确实是符合议事程序,但他却删除我提供的他也认为是正确的证据,就因为他认为‘这部法案确实是缺乏讨论,审查和秘密拟定的’的个人观点,我认为wiki只要能给出证据,各种因证据而生的观点都该被记录,而非因为他人给出的确切证据只是违背了你的观点就删除,这只会让wiki变为单一舆论把持缺发公信力的百科
- 发现人: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03 (UTC)
- ???下面是我删掉的语句(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
- 院会投票当日,黄国昌向记者表示国会改革的法案是最高机密无法透露,法案详细内容及各政党动议将在当日立院开议后,送至各立委桌上,引起争议。黄国昌随后声明,法案条文都已于立法院官网公布,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台北市议员苗博雅指出,在网站上公开的仅有28版法案草案,而当日即将审议,由黄国昌与傅崐萁共同拟定的相关法案版本信息则无从得知。
上述最后一段内容错误,根据上面引用之报导资料显示,是‘立法院昨(17)日审查国民党团、民众党团推出的国会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称,法条内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网站。不过,台北市议员苗博雅开直播当场示范,立法院网站上并没有蓝白的再修正动议版本’而非‘黄国昌随后声明,法案条文都已于立法院官网公布,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且根据台湾事实查核中心查核,再修正动议版本本身就是当日立院开议后,才会送至各立委桌上,为行之有年的议事程序。--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2 (UTC)- 我其实应该直接告诉你这不是wiki的编写方式的⋯⋯--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50 (UTC)
- 我的脑袋真的会冒很多问号--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4 (UTC)
- 我已经加了6个来源,现在可以了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4 (UTC)
- 而且你只上传了一次欸,我也只删除了一次,为什么要挂在编辑战这边呢?--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7 (UTC)
- 首先谢谢你对新闻的补充
- 其次请问台湾事实查核中心,你只给出一个链接,并未将再修正动议是否合法合规的争议给写进去,不如说是我写的被你删除了,请问你可以帮忙回补一下吗:)
- 顺带一提,我那边的写法我明白不是wiki的编写方式,我之所以这么写是因为我希望编写者(我现在知道是你了)可以看见后增加新闻的补充再删除、或更正内文,但当时你的手段是直接删除我的指证并没有给出任何新闻的更正,所以我才会抗议的--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04 (UTC)
- 欸⋯是要在内容中加入对于再修正动议方式的争议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如果可以的话,希望你能加入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的查核结果,并且加入双方的说法
- 首先对于再修正动议的情况,公认的事实是,蓝白的作法合乎程序
- 争议焦点部分在于:
- 对于法案的支持者而言,再修正动议的提出方式,符合程序并且行之有年,因此没有黑箱争议(参考资料可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与国民党立委吴宗宪的评论,如不完善或错误请更改或补充,)
- 对于法案的反对者而言,再修正动议尽管符合程序并且行之有年,但本身未能提前公布并讨论就是黑箱(参考可以魏扬的发言与时力主席王婉谕的评论,如不完善或错误请更改或补充,)--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31 (UTC)
- 我认为我们在这里处理的资料越是详细,证据来源越是多元,我们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内容中对再修正动议方式的争议记录并提供双方观点--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听起来好像确实可以⋯⋯只是,有一点难写,另外也有原创研究的问题--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44 (UTC)
- 你可以先试着改写一下--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52 (UTC)
- 我认为我们在这里处理的资料越是详细,证据来源越是多元,我们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内容中对再修正动议方式的争议记录并提供双方观点--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欸⋯是要在内容中加入对于再修正动议方式的争议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处理:
138.19.132.42[编辑]
- 138.19.132.42 (讨论 · 贡献 · 删除贡献 · 过滤器日志 · WHOIS · RBLs · http · 封禁链接 · 封禁日志)
- 新界乡议局大埔区中学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学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见其贡献,存在不当简繁处理,违反回退不过三,条目内加入原创没有来源的观点。
- 提报人:-
WiokTALK???ωɱ∮:“我们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坏中文真诚用户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0 (UTC)- (~)补充多次手动回退资深用户的编辑,并在讨论页也已有其他用户提醒,被提醒过后仍我行我素。---
WiokTALK???ωɱ∮:“我们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坏中文真诚用户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5 (UTC)
- (~)补充多次手动回退资深用户的编辑,并在讨论页也已有其他用户提醒,被提醒过后仍我行我素。---
- 处理:
223.122.39.115[编辑]
- 223.122.39.115 (讨论 · 贡献 · 删除贡献 · 过滤器日志 · WHOIS · RBLs · http · 封禁链接 · 封禁日志)
- Template:群体灭绝主题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多次以无来源为由删除涉及人员以及事件,尽管这些事件已在各自条目中有来源。
- 发现人: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5:40 (UTC)
- (:)回应:用户:MINQI因个人政治立场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麦迪逊、林肯、范布伦、哈里森、阿瑟、小罗斯福等多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还加入乌克兰现任总统泽连斯基,指控这些政治人物涉及种族灭绝,疑似针对中俄敌对势力。该主题中提及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湘军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据用户:MINQI的标准,是否也要加上多尔衮、多铎、曾国藩、曾国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回应:相关法令、行政令是由他们签署,不该加么?请问你执意删去内塔尼亚胡、拜登的理由又是什么?是你因个人政治立场刻意去除有众多可靠来源的内容(删除观点)还是你受到《反犹太主义意识法案》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根据你User:223.122.39.115的标准,是否该去除乾隆帝、张献忠、昭和天皇、习近平、弗拉基米尔·普京,乃至萨达姆·侯赛因、斯捷潘·班杰拉、东条英机都该去除?--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23 (UTC)
- (:)回应:我的建议做法是先改回用户:Manchiu的最后一个版本,还原至争议编辑前的状态,要加入这些具争议的内容应该先讨论达成共识。--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49 (UTC)
- 应该改回更之前的版本,用户210.0.147.151已被全域封锁。--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8:00 (UTC)
- (:)回应:用户:MINQI因个人政治立场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麦迪逊、林肯、范布伦、哈里森、阿瑟、小罗斯福等多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还加入乌克兰现任总统泽连斯基,指控这些政治人物涉及种族灭绝,疑似针对中俄敌对势力。该主题中提及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湘军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据用户:MINQI的标准,是否也要加上多尔衮、多铎、曾国藩、曾国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处理:
Marvin 2009[编辑]
- Marvin 2009(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在距离该模板上次编辑十五天后,Special:Diff/82806826编辑中,涉事用户再度:1、以“无正式公开的政府文件认定”来干扰将相关项列入“法院认定”一类(同时再次以是否“公开”这一无关项干扰“是否认定”问题的讨论),逻辑显然不当;2、将BBC列出两个机构(并非法院)认定列表不含相关项曲解成全面性的“没有认定”,尝试以此错误逻辑抹杀其他认定路径的存在。(详见其编辑摘要)以上行为,结合此前此用户在该模板编辑中多次作出的长跨度拉布的行为,谨供社群审视。
- 发现人: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20 (UTC)
- 但客观上,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请停止牵强附会一再把跟认定无关的来源,断言成阁下认为存在认定的观点。BBC报导的原文称“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维权律师们也多以不存在认定来辩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有明确实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议、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
阁下一再私自把“认定”定义成自己设想的方式才算,阻碍其他用户据可供查证内容正当编辑,明显失当。--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4 (UTC)-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内部通知,并未在媒体公开。比如上次阁下提供的CCTV对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长肖扬主持的座谈会的报导,其中谈到人大前几天通过的决定以及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两个文件均未提法轮功),但根本没提到高院关于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两位一直在强调这个通知,但由通知刚出台后CCTV这则高院座谈会报导中没有提到、肖扬没提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则来源指出该通知属于内部通知,此说精确,该通知是非公开的内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况且此内部通知也并未在法律对法轮功作出认定。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但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后,其后高院座谈会及媒体及内部通知的邪教宣传跟风,谈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是否“公开”或“正式”,此模板并无此特定要求或定性,这个要求和定性是阁下原创研究。--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50 (UTC)
-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内部通知,并未在媒体公开。比如上次阁下提供的CCTV对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长肖扬主持的座谈会的报导,其中谈到人大前几天通过的决定以及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两个文件均未提法轮功),但根本没提到高院关于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两位一直在强调这个通知,但由通知刚出台后CCTV这则高院座谈会报导中没有提到、肖扬没提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则来源指出该通知属于内部通知,此说精确,该通知是非公开的内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况且此内部通知也并未在法律对法轮功作出认定。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但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后,其后高院座谈会及媒体及内部通知的邪教宣传跟风,谈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再列举一个实据,根据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制作、散发宣扬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册,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8 (UTC)- 前边已经说明,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法院既然能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自然就是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与阁下个人认为是否“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无关。--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4:00 (UTC)
- 前边已经说明,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还是那句老话,现在列入的是“法院认定”不是“政府认定”,“是否公开”和“是否认定”没有逻辑关联,请你搞清楚再来。至于
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
好吧,我本来对于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实在是丧失了回应的兴趣,不过既然大家这么热火朝天,我不说话可能大家又不高兴doge,既然黑暗魔君阁下辛苦引用了一份司法实例,我就借用他的辛苦,向其他用户补充节录几句:1、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鉴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其持有或者散发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
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03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载明:①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②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③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技术资料。
——先说明一下,我没打算说服阁下这是否认定的依据,我只是做文字的搬运工而已。法院认定我就不补充了,黑暗魔君阁下已经在前面(包括其他用户在其他页面)已经补充得够多的(中央到地方层级)来源和文件了;但我还想补充一件,《2006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中国部分,内称“政府继续镇压被它认定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法轮功精神运动”(其实其他年份也有,我就不一一补充了——PS:引用该来源不代表我对该报告的立场,但它充分满足本地可供查证来源方针是不争的事实)——老实说,只列在“法院认定”,已经是考虑部分用户的观点而寻求共识了。我还是那句话,一开始就说的,到现在也没变:基于个人言论的自由,你可以说“认定效力有争议”、“认定没有合法效力”或者“认定是预设前提过场文章行礼如仪”——何况法律观点总是存在不同意见的,一定有人持这样或那样的观点,只要符合方针,那么完全可以在适合的地方收录;但这不代表可以逻辑谬误地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5 (UTC)- 在江泽民发动镇压后,国内媒体对F作妖魔化[1],国内人不少人以为F被中共政府认定是邪教了,但据国会听证会,事实并非如此。
- 关于国内地方法院判决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如果仔细调查,会发现地方法院正是以99年两高内部通知提到F为依据。但此非公开的内部通知有违"法无明文者不构成犯罪亦不得处罚"的原则,而且其中并不存在根据法律作邪教认定这样的文字或内涵。这一切均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之后,是以言代法的表现。--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2:20 (UTC)
- 我只能敬告阁下不要再拿对认定的效力、程序、意图和目的的分析观点来评断“有没有认定”这件事——至少我读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类似“站不住脚”的表述的是有(还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户早已指出的:这根本是两个问题;如果有“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很简单,请阁下节录出来就是了,其他用户包括我都会仔细查对拜读。至于阁下“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等表述,如果阁下有兴趣,我充分欢迎你在适合的条目章节中引用可靠来源继续谈像是“审判预设立场”、“不按程序草率认定”之类的问题,但还是那句话,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个来源(学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证实了认定的存在时仍逻辑谬误地以“关于事实的观点”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并阻挠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尽管阁下显然WP:TEND令人相当遗憾,不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都留待社群审视,我对于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于压力下以假作真,时间长了,可能已经习惯了”的无根据对他人编辑意图推定的不当指控发言没有兴趣,也不试图模仿。--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致管理员并社群:于另一条目的Special:Diff/82868796编辑中,Marvin2009再次出现复数项违反本地方针指引情事,现仍列举于下,以备检视:
- 1、在此前Special:Diff/82866984编辑摘要(以下各条摘要同此不赘)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WP:V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1)无法支撑内文的来源,如使用[2]来支撑
中共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
,实则内文根本提的是薄事件反映内部争斗而全无支持对应文段字句;(2)超译来源内容,如:使用[3]支撑“配合中共执政当局”;使用[4]支持“针对‘颠覆阴谋’的打击”,等等。以上各项,均严重无视WP:V及WP:BURDEN“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的要求。 - 2、在此前编辑摘要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MOS:CS4D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如:“中国香港”等词句。
- 3、无根据的“原创”指控:实际上在Special:Diff/82866984中所涉段落,显然显示各叙述均有来源,亦可查证;在毫无根据下对他人做出“原创研究”的指控,显然已有违正常的维基争论风气。
- 综上,我完全欢迎就条目内容进行有根据的争论,也完全同意加入有来源并合乎条目内容的叙述(如Special:Diff/82869798);惟对于上述违反方针情事,谨认为管理员并社群有需要审视此相关行为。--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02:02 (UTC)
- 我只能敬告阁下不要再拿对认定的效力、程序、意图和目的的分析观点来评断“有没有认定”这件事——至少我读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类似“站不住脚”的表述的是有(还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户早已指出的:这根本是两个问题;如果有“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很简单,请阁下节录出来就是了,其他用户包括我都会仔细查对拜读。至于阁下“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等表述,如果阁下有兴趣,我充分欢迎你在适合的条目章节中引用可靠来源继续谈像是“审判预设立场”、“不按程序草率认定”之类的问题,但还是那句话,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个来源(学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证实了认定的存在时仍逻辑谬误地以“关于事实的观点”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并阻挠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尽管阁下显然WP:TEND令人相当遗憾,不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都留待社群审视,我对于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于压力下以假作真,时间长了,可能已经习惯了”的无根据对他人编辑意图推定的不当指控发言没有兴趣,也不试图模仿。--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有明确实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 但客观上,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请停止牵强附会一再把跟认定无关的来源,断言成阁下认为存在认定的观点。BBC报导的原文称“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维权律师们也多以不存在认定来辩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处理:
HYHJKJYUJYTTY[编辑]
- HYHJKJYUJYTTY(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反立法院扩权运动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青鸟行动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2024年青鸟行动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民主倒退,公民抢救”521行动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法案是法案,抗议是抗议,两者皆有独立的事件关注度,他偏偏坚持合并到一起。
- 提报人:Txkk(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04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本来就是抗议主条目,从来不是法案条目,法案内容只是背景说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应该是两个,而且还在讨论,分拆根本没共识,再然我主张暂时合并,以后再议,避免原创扩散,青鸟跟反立法院扩权运动,早就被官方证实是原创,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乱举报编辑争议,就跟Rastinition说的一样,在你举报我之前,并没有严重的对应行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HYHJKJYUJYTTY给予2个回馈
- 你在复数管理员布告板给出的观点已经造成另外一名账号在你给出信念/意见回馈的隔日被封禁(对应账号在提报后持续坚称自己不会被处理,如同@HYHJKJYUJYTTY行为的复写),如果你也抱持这种信念,你面对相同状况是时间问题。
- "5月22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HYHJKJYUJYTTY确实进行样态明显的编辑战",没有严重对应行为是指5月27日和5月28日
- ( π )题外话接续第一点,如果当时@HYHJKJYUJYTTY没有给予信念/回馈给对象账号,或许对象账号在活动时会比较收敛进而避免和复数账号发生冲突而被为了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并非在此建设百科全书的理由无限期封禁。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8:06 (UTC)
- 好的,谢谢你的提醒--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23:32 (UTC)
- @HYHJKJYUJYTTY给予2个回馈
- 你这样行为,管理员会关闭,不处理,因为为举报而举报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5 (UTC)
- @HYHJKJYUJYTTY:争议是争议,抗议是抗议。
就如当年逃犯条例一样,逃犯条例引发的争议是一回事、逃犯条例引发的社会运动是另外一回事。
还有就是示威的过程应该有必要另开条目,不然的话只会越写越长。
不过看起来,举报人举报编辑战的时间未免过于奇怪了。--Benho7599 | Talk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6 (UTC)- 就说纯粹想举报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9 (UTC)
- 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当初就是以抗议主条目来写,其实法案只是背景说明而已,比例不高,比较多是院会抗议跟立法院外抗议,任何况反立法院扩权运动条目早就被官方证实是原创,防原创扩散,所以主张暂时合并,以后再议,更且分拆反立法院扩权运动条目,还在讨论,很多人纯粹盲目支持而已,没有具体版本,至于你说逃犯条例,是因为有长期知名度,连续大型集会,复杂程度很高,事实上立法院改革争议总共才三个大型集会而已,据来源今天是最后一次--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57 (UTC)
- 新闻报道称蓝白立委还要继续修法,你猜人民会不会再上街抗议?--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那是属于不同条目,已经跟他无关--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7 (UTC)
- 如果再抗议,是要创建新的条目喔,结论还是三个集会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8 (UTC)
- 新闻报道称蓝白立委还要继续修法,你猜人民会不会再上街抗议?--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HYHJKJYUJYTTY:争议是争议,抗议是抗议。
- 还没共识,就移回来,很正常,等共识再用,再然也没打编辑战--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4 (UTC)
- 好像在讨论页中确实没有达成共识,抗议条目和争议条目也许 可以补充相同的信息,等确定拆分后再移除
- 应该没有特别奇怪的地方--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3:20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争议本来就是抗议主条目,从来不是法案条目,法案内容只是背景说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应该是两个,而且还在讨论,分拆根本没共识,再然我主张暂时合并,以后再议,避免原创扩散,青鸟跟反立法院扩权运动,早就被官方证实是原创,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乱举报编辑争议,就跟Rastinition说的一样,在你举报我之前,并没有严重的对应行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处理:
(!)意见5月28日账号并没有任何编辑行动。5月28日和5月27日并没有严重的对应行为。
- (?)疑问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这3日才有提报所提到对应行为。想确认那些日期不提报的理由。
- (~)补充对应的编辑争议议题可能起始时间约略在5月22日,发展最严重的日期是5月25日前后。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
- 他纯粹,想举报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1 (UTC)
- 有点自以为是--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3 (UTC)
- 条目讨论页已经在讨论,是不是可以不要还来挂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2:07 (UTC)
- @Ericliu1912因为你的留言挂在我的留言下方,给予几个回馈
- 发起提报的账号不是我
-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的文字仅"陈述状态"和"针对提报发起时间异常的提问",包含时间信息
- 针对上述2,整体上叙述没有涉及非事实或主观陈述,使用"挂上"(我不清楚意思)这个叙述,是否表示@Ericliu1912你因为自己的立场而导致用词过度这个我无法判断,但会产生这个怀疑
- 另外账号27、28、29连续没有对应行为样态,如果没有继续触发对应状况(尤其是连续数日),也没有新的意见回馈,这个case会自动存档或结案
- 因为今天产生2则新意见,结案或存档时间被延后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09 (UTC)
- @Rastinition:纯粹是阁下发言缩排问题。本人是回复Txkk,不是回复你(本人习惯将单独意见挂在“处理”章节下面)。另他在别处指称当事人是“(我的)跟屁虫”,故本人有必要简单表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疑问处理已经完成,谢谢回应--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5 (UTC)
- @Rastinition:纯粹是阁下发言缩排问题。本人是回复Txkk,不是回复你(本人习惯将单独意见挂在“处理”章节下面)。另他在别处指称当事人是“(我的)跟屁虫”,故本人有必要简单表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Ericliu1912因为你的留言挂在我的留言下方,给予几个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