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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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不是德古拉[編輯]
- 古拉不是德古拉(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這名編輯者因個人觀點刪除我編寫的文字
1.條文中寫明『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附上的新聞連結內容卻是『立法院昨(17)日審查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推出的國會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稱,法條內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網站。不過,台北市議員苗博雅開直播當場示範,立法院網站上並沒有藍白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並開嗆「真的不要以為我平常容忍你們這些網軍,你們這些網軍真的超級沒料。」』
如不能找到黃國昌發言過的新聞資料,應予更正為『法案支持者稱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然而我指出時,古拉不是德古拉將我的更正刪除。
2.我提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給出證明:『熟悉立法院議事人士指出,藍白兩黨當天在院會並不是提出一套前所未見的新條文,而是根據已經公開的修正草案,因為尚有疑義,依法提出修正動議,這是合乎規定的議事手段,且朝野都可以針對有疑慮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該人士表示,如果修正動議前一天提出,院會議事人員會協助彙整,送交立委。但立院議事常態是討論到爭議條文時才擬定修正動議,會議現場常常是改來改去,又有修正動議、又有再修正動議,這些即時的討論內容,實務上無法做到當天上網公告,但可以在後續會議公報紀錄找到。該人士表示,當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無論其用什麼方式送出,這些修法內容已經公諸於世,也可受外界公評。例如國會改革諸案中,立法院能不能要求民間人士提供資料、不提供有什麼責任,會不會有刑責等都已經寫在草案文字中,供各方查閱。當外界有所疑慮、批評,立委也可以在院會中針對這些意見提出修正動議,各黨立委以此方式議事,並不違反議事規則。』
我提供的資料是,一切程序都是行之有年且符合現行法條。而古拉不是德古拉以『這部法案確實是缺乏討論,審查和秘密擬定的』的個人觀點理由刪除,他在留言中也明確表明確實是符合議事程序,但他卻刪除我提供的他也認為是正確的證據,就因為他認為『這部法案確實是缺乏討論,審查和秘密擬定的』的個人觀點,我認為wiki只要能給出證據,各種因證據而生的觀點都該被記錄,而非因為他人給出的確切證據只是違背了你的觀點就刪除,這只會讓wiki變為單一輿論把持缺發公信力的百科
- 發現人: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03 (UTC)
- ???下面是我刪掉的語句(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 院會投票當日,黃國昌向記者表示國會改革的法案是最高機密無法透露,法案詳細內容及各政黨動議將在當日立院開議後,送至各立委桌上,引起爭議。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指出,在網站上公開的僅有28版法案草案,而當日即將審議,由黃國昌與傅崐萁共同擬定的相關法案版本資訊則無從得知。
上述最後一段內容錯誤,根據上面引用之報導資料顯示,是『立法院昨(17)日審查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推出的國會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稱,法條內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網站。不過,台北市議員苗博雅開直播當場示範,立法院網站上並沒有藍白的再修正動議版本』而非『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且根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核,再修正動議版本本身就是當日立院開議後,才會送至各立委桌上,為行之有年的議事程序。--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2 (UTC)- 我其實應該直接告訴你這不是wiki的編寫方式的⋯⋯--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50 (UTC)
- 我的腦袋真的會冒很多問號--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4 (UTC)
- 我已經加了6個來源,現在可以了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4 (UTC)
- 而且你只上傳了一次欸,我也只刪除了一次,為什麼要掛在編輯戰這邊呢?--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7 (UTC)
- 首先謝謝你對新聞的補充
- 其次請問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你只給出一個連結,並未將再修正動議是否合法合規的爭議給寫進去,不如說是我寫的被你刪除了,請問你可以幫忙回補一下嗎:)
- 順帶一提,我那邊的寫法我明白不是wiki的編寫方式,我之所以這麼寫是因為我希望編寫者(我現在知道是你了)可以看見後增加新聞的補充再刪除、或更正內文,但當時你的手段是直接刪除我的指證並沒有給出任何新聞的更正,所以我才會抗議的--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04 (UTC)
- 欸⋯是要在內容中加入對於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你能加入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結果,並且加入雙方的說法
- 首先對於再修正動議的情況,公認的事實是,藍白的作法合乎程序
- 爭議焦點部分在於:
- 對於法案的支持者而言,再修正動議的提出方式,符合程序並且行之有年,因此沒有黑箱爭議(參考資料可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的評論,如不完善或錯誤請更改或補充,)
- 對於法案的反對者而言,再修正動議儘管符合程序並且行之有年,但本身未能提前公布並討論就是黑箱(參考可以魏揚的發言與時力主席王婉諭的評論,如不完善或錯誤請更改或補充,)--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31 (UTC)
- 我認為我們在這裡處理的資料越是詳細,證據來源越是多元,我們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內容中對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紀錄並提供雙方觀點--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聽起來好像確實可以⋯⋯只是,有一點難寫,另外也有原創研究的問題--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44 (UTC)
- 你可以先試著改寫一下--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52 (UTC)
- 我認為我們在這裡處理的資料越是詳細,證據來源越是多元,我們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內容中對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紀錄並提供雙方觀點--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欸⋯是要在內容中加入對於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處理:
138.19.132.42[編輯]
- 138.19.132.42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過濾器日誌 · WHOIS · RBLs · http · 封鎖連結 · 封鎖日誌)
- 新界鄉議局大埔區中學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見其貢獻,存在不當簡繁處理,違反回退不過三,條目內加入原創沒有來源的觀點。
- 提報人:-
WiokTALK???ωɱ∮:「我們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壞中文真誠用戶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0 (UTC)- (~)補充多次手動回退資深用戶的編輯,並在討論頁也已有其他用戶提醒,被提醒過後仍我行我素。---
WiokTALK???ωɱ∮:「我們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壞中文真誠用戶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5 (UTC)
- (~)補充多次手動回退資深用戶的編輯,並在討論頁也已有其他用戶提醒,被提醒過後仍我行我素。---
- 處理:
223.122.39.115[編輯]
- 223.122.39.115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過濾器日誌 · WHOIS · RBLs · http · 封鎖連結 · 封鎖日誌)
- Template:群體滅絕主題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多次以無來源為由刪除涉及人員以及事件,儘管這些事件已在各自條目中有來源。
- 發現人: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5:40 (UTC)
- (:)回應:用戶:MINQI因個人政治立場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麥迪遜、林肯、范布倫、哈里森、阿瑟、小羅斯福等多任美國總統的名字,還加入烏克蘭現任總統澤倫斯基,指控這些政治人物涉及種族滅絕,疑似針對中俄敵對勢力。該主題中提及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湘軍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據用戶:MINQI的標準,是否也要加上多爾袞、多鐸、曾國藩、曾國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回應:相關法令、行政令是由他們簽署,不該加麼?請問你執意刪去內塔尼亞胡、拜登的理由又是什麼?是你因個人政治立場刻意去除有眾多可靠來源的內容(刪除觀點)還是你受到《反猶太主義意識法案》的壓迫不得已而為之?根據你User:223.122.39.115的標準,是否該去除乾隆帝、張獻忠、昭和天皇、習近平、弗拉基米爾·普京,乃至薩達姆·侯賽因、斯捷潘·班傑拉、東條英機都該去除?--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23 (UTC)
- (:)回應:我的建議做法是先改回用戶:Manchiu的最後一個版本,還原至爭議編輯前的狀態,要加入這些具爭議的內容應該先討論達成共識。--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49 (UTC)
- 應該改回更之前的版本,用戶210.0.147.151已被全域封鎖。--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8:00 (UTC)
- (:)回應:用戶:MINQI因個人政治立場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麥迪遜、林肯、范布倫、哈里森、阿瑟、小羅斯福等多任美國總統的名字,還加入烏克蘭現任總統澤倫斯基,指控這些政治人物涉及種族滅絕,疑似針對中俄敵對勢力。該主題中提及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湘軍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據用戶:MINQI的標準,是否也要加上多爾袞、多鐸、曾國藩、曾國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處理:
Marvin 2009[編輯]
- Marvin 2009(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
- 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在距離該模板上次編輯十五天後,Special:Diff/82806826編輯中,涉事用戶再度:1、以「無正式公開的政府文件認定」來干擾將相關項列入「法院認定」一類(同時再次以是否「公開」這一無關項干擾「是否認定」問題的討論),邏輯顯然不當;2、將BBC列出兩個機構(並非法院)認定列表不含相關項曲解成全面性的「沒有認定」,嘗試以此錯誤邏輯抹殺其他認定路徑的存在。(詳見其編輯摘要)以上行為,結合此前此用戶在該模板編輯中多次作出的長跨度拉布的行為,謹供社群審視。
- 發現人: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20 (UTC)
- 但客觀上,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請停止牽強附會一再把跟認定無關的來源,斷言成閣下認為存在認定的觀點。BBC報導的原文稱「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維權律師們也多以不存在認定來辯護。--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有明確實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近年來,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議、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必須堅決依法懲辦。
閣下一再私自把「認定」定義成自己設想的方式才算,阻礙其他用戶據可供查證內容正當編輯,明顯失當。--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4 (UTC)-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內部通知,並未在媒體公開。比如上次閣下提供的CCTV對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長肖揚主持的座談會的報導,其中談到人大前幾天通過的決定以及兩高對此的司法解釋(兩個文件均未提法輪功),但根本沒提到高院關於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兩位一直在強調這個通知,但由通知剛出台後CCTV這則高院座談會報導中沒有提到、肖揚沒提到,從這個角度來看,多則來源指出該通知屬於內部通知,此說精確,該通知是非公開的內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況且此內部通知也並未在法律對法輪功作出認定。兩位在此宗教模板對法輪功的定性,需要政府並正式文件公開認定作為依據,但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江澤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國費加羅報作邪教宣傳後,其後高院座談會及媒體及內部通知的邪教宣傳跟風,談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認定。--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是否「公開」或「正式」,此模板並無此特定要求或定性,這個要求和定性是閣下原創研究。--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50 (UTC)
-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內部通知,並未在媒體公開。比如上次閣下提供的CCTV對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長肖揚主持的座談會的報導,其中談到人大前幾天通過的決定以及兩高對此的司法解釋(兩個文件均未提法輪功),但根本沒提到高院關於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兩位一直在強調這個通知,但由通知剛出台後CCTV這則高院座談會報導中沒有提到、肖揚沒提到,從這個角度來看,多則來源指出該通知屬於內部通知,此說精確,該通知是非公開的內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況且此內部通知也並未在法律對法輪功作出認定。兩位在此宗教模板對法輪功的定性,需要政府並正式文件公開認定作為依據,但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江澤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國費加羅報作邪教宣傳後,其後高院座談會及媒體及內部通知的邪教宣傳跟風,談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認定。--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再列舉一個實據,根據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輪功系邪教組織,製作、散發宣揚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冊,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8 (UTC)- 前邊已經說明,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法院既然能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自然就是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與閣下個人認為是否「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無關。--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4:00 (UTC)
- 前邊已經說明,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兩位在此宗教模板對法輪功的定性,需要政府並正式文件公開認定作為依據」,還是那句老話,現在列入的是「法院認定」不是「政府認定」,「是否公開」和「是否認定」沒有邏輯關聯,請你搞清楚再來。至於
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
好吧,我本來對於這種「白馬非馬」的邏輯實在是喪失了回應的興趣,不過既然大家這麼熱火朝天,我不說話可能大家又不高興doge,既然黑暗魔君閣下辛苦引用了一份司法實例,我就借用他的辛苦,向其他用戶補充節錄幾句:1、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經鑑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盤;其持有或者散發的......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
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認字[2019]00003號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載明:①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盤;②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③王浩持有的......應認定為邪教技術資料。
——先說明一下,我沒打算說服閣下這是否認定的依據,我只是做文字的搬運工而已。法院認定我就不補充了,黑暗魔君閣下已經在前面(包括其他用戶在其他頁面)已經補充得夠多的(中央到地方層級)來源和文件了;但我還想補充一件,《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中國部分,內稱「政府繼續鎮壓被它認定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法輪功精神運動」(其實其他年份也有,我就不一一補充了——PS:引用該來源不代表我對該報告的立場,但它充分滿足本地可供查證來源方針是不爭的事實)——老實說,只列在「法院認定」,已經是考慮部分用戶的觀點而尋求共識了。我還是那句話,一開始就說的,到現在也沒變:基於個人言論的自由,你可以說「認定效力有爭議」、「認定沒有合法效力」或者「認定是預設前提過場文章行禮如儀」——何況法律觀點總是存在不同意見的,一定有人持這樣或那樣的觀點,只要符合方針,那麼完全可以在適合的地方收錄;但這不代表可以邏輯謬誤地在一個不負責詮釋認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負責詮釋認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稱「沒有認定」。--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5 (UTC)- 在江澤民發動鎮壓後,國內媒體對F作妖魔化[1],國內人不少人以為F被中共政府認定是邪教了,但據國會聽證會,事實並非如此。
- 關於國內地方法院判決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並非判決F是邪教,而是把F當作邪教為前提來判決。如果仔細調查,會發現地方法院正是以99年兩高內部通知提到F為依據。但此非公開的內部通知有違"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的原則,而且其中並不存在根據法律作邪教認定這樣的文字或內涵。這一切均江澤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國費加羅報作邪教宣傳之後,是以言代法的表現。--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2:20 (UTC)
- 我只能敬告閣下不要再拿對認定的效力、程序、意圖和目的的分析觀點來評斷「有沒有認定」這件事——至少我讀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類似「站不住腳」的表述的是有(還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戶早已指出的:這根本是兩個問題;如果有「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很簡單,請閣下節錄出來就是了,其他用戶包括我都會仔細查對拜讀。至於閣下「並非判決F是邪教,而是把F當作邪教為前提來判決」等表述,如果閣下有興趣,我充分歡迎你在適合的條目章節中引用可靠來源繼續談像是「審判預設立場」、「不按程序草率認定」之類的問題,但還是那句話,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個來源(學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證實了認定的存在時仍邏輯謬誤地以「關於事實的觀點」在一個不負責詮釋認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負責詮釋認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稱「沒有認定」並阻撓其他用戶的正常編輯。儘管閣下顯然WP:TEND令人相當遺憾,不過我還是那句話,這些都留待社群審視,我對於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於壓力下以假作真,時間長了,可能已經習慣了」的無根據對他人編輯意圖推定的不當指控發言沒有興趣,也不試圖模仿。--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致管理員並社群:於另一條目的Special:Diff/82868796編輯中,Marvin2009再次出現複數項違反本地方針指引情事,現仍列舉於下,以備檢視:
- 1、在此前Special:Diff/82866984編輯摘要(以下各條摘要同此不贅)已有說明舊有內容顯然不合WP:V的情況下,仍執意使用(或恢復):(1)無法支撐內文的來源,如使用[2]來支撐
中共高層對法輪功的態度存在分歧
,實則內文根本提的是薄事件反映內部爭鬥而全無支持對應文段字句;(2)超譯來源內容,如:使用[3]支撐「配合中共執政當局」;使用[4]支持「針對『顛覆陰謀』的打擊」,等等。以上各項,均嚴重無視WP:V及WP:BURDEN「引用的來源須明確支持條目中出現的信息」的要求。 - 2、在此前編輯摘要已有說明舊有內容顯然不合MOS:CS4D的情況下,仍執意使用(或恢復)如:「中國香港」等詞句。
- 3、無根據的「原創」指控:實際上在Special:Diff/82866984中所涉段落,顯然顯示各敘述均有來源,亦可查證;在毫無根據下對他人做出「原創研究」的指控,顯然已有違正常的維基爭論風氣。
- 綜上,我完全歡迎就條目內容進行有根據的爭論,也完全同意加入有來源併合乎條目內容的敘述(如Special:Diff/82869798);惟對於上述違反方針情事,謹認為管理員並社群有需要審視此相關行為。--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02:02 (UTC)
- 我只能敬告閣下不要再拿對認定的效力、程序、意圖和目的的分析觀點來評斷「有沒有認定」這件事——至少我讀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類似「站不住腳」的表述的是有(還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戶早已指出的:這根本是兩個問題;如果有「沒有認定」或「沒有標籤」的斷言,很簡單,請閣下節錄出來就是了,其他用戶包括我都會仔細查對拜讀。至於閣下「並非判決F是邪教,而是把F當作邪教為前提來判決」等表述,如果閣下有興趣,我充分歡迎你在適合的條目章節中引用可靠來源繼續談像是「審判預設立場」、「不按程序草率認定」之類的問題,但還是那句話,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個來源(學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證實了認定的存在時仍邏輯謬誤地以「關於事實的觀點」在一個不負責詮釋認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負責詮釋認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稱「沒有認定」並阻撓其他用戶的正常編輯。儘管閣下顯然WP:TEND令人相當遺憾,不過我還是那句話,這些都留待社群審視,我對於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於壓力下以假作真,時間長了,可能已經習慣了」的無根據對他人編輯意圖推定的不當指控發言沒有興趣,也不試圖模仿。--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有明確實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 但客觀上,閣下所添加的法院認定或法院判決一說,並無實據。所提供的法院來源並未宣判或認定F是邪教,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法院已經把F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請停止牽強附會一再把跟認定無關的來源,斷言成閣下認為存在認定的觀點。BBC報導的原文稱「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維權律師們也多以不存在認定來辯護。--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處理:
HYHJKJYUJYTTY[編輯]
- HYHJKJYUJYTTY(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帳號資訊)
- 反立法院擴權運動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青鳥行動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2024年青鳥行動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民主倒退,公民搶救」521行動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法案是法案,抗議是抗議,兩者皆有獨立的事件關注度,他偏偏堅持合併到一起。
- 提報人:Txkk(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04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本來就是抗議主條目,從來不是法案條目,法案內容只是背景說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應該是兩個,而且還在討論,分拆根本沒共識,再然我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避免原創擴散,青鳥跟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亂舉報編輯爭議,就跟Rastinition說的一樣,在你舉報我之前,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HYHJKJYUJYTTY給予2個回饋
- 你在複數管理員布告板給出的觀點已經造成另外一名帳號在你給出信念/意見回饋的隔日被封鎖(對應帳號在提報後持續堅稱自己不會被處理,如同@HYHJKJYUJYTTY行為的複寫),如果你也抱持這種信念,你面對相同狀況是時間問題。
- "5月22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HYHJKJYUJYTTY確實進行樣態明顯的編輯戰",沒有嚴重對應行為是指5月27日和5月28日
- ( π )題外話接續第一點,如果當時@HYHJKJYUJYTTY沒有給予信念/回饋給對象帳號,或許對象帳號在活動時會比較收斂進而避免和複數帳號發生衝突而被為了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並非在此建設百科全書的理由無限期封鎖。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8:06 (UTC)
- 好的,謝謝你的提醒--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23:32 (UTC)
- @HYHJKJYUJYTTY給予2個回饋
- 你這樣行為,管理員會關閉,不處理,因為為舉報而舉報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5 (UTC)
- @HYHJKJYUJYTTY:爭議是爭議,抗議是抗議。
就如當年逃犯條例一樣,逃犯條例引發的爭議是一回事、逃犯條例引發的社會運動是另外一回事。
還有就是示威的過程應該有必要另開條目,不然的話只會越寫越長。
不過看起來,舉報人舉報編輯戰的時間未免過於奇怪了。--Benho7599 | Talk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6 (UTC)- 就說純粹想舉報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9 (UTC)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當初就是以抗議主條目來寫,其實法案只是背景說明而已,比例不高,比較多是院會抗議跟立法院外抗議,任何況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條目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防原創擴散,所以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更且分拆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條目,還在討論,很多人純粹盲目支持而已,沒有具體版本,至於你說逃犯條例,是因為有長期知名度,連續大型集會,複雜程度很高,事實上立法院改革爭議總共才三個大型集會而已,據來源今天是最後一次--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57 (UTC)
- 新聞報道稱藍白立委還要繼續修法,你猜人民會不會再上街抗議?--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那是屬於不同條目,已經跟他無關--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7 (UTC)
- 如果再抗議,是要建立新的條目喔,結論還是三個集會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8 (UTC)
- 新聞報道稱藍白立委還要繼續修法,你猜人民會不會再上街抗議?--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HYHJKJYUJYTTY:爭議是爭議,抗議是抗議。
- 還沒共識,就移回來,很正常,等共識再用,再然也沒打編輯戰--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4 (UTC)
- 好像在討論頁中確實沒有達成共識,抗議條目和爭議條目也許 可以補充相同的資訊,等確定拆分後再移除
- 應該沒有特別奇怪的地方--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3:20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本來就是抗議主條目,從來不是法案條目,法案內容只是背景說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應該是兩個,而且還在討論,分拆根本沒共識,再然我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避免原創擴散,青鳥跟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亂舉報編輯爭議,就跟Rastinition說的一樣,在你舉報我之前,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處理:
(!)意見5月28日帳號並沒有任何編輯行動。5月28日和5月27日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
- (?)疑問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這3日才有提報所提到對應行為。想確認那些日期不提報的理由。
- (~)補充對應的編輯爭議議題可能起始時間約略在5月22日,發展最嚴重的日期是5月25日前後。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
- 他純粹,想舉報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1 (UTC)
- 有點自以為是--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3 (UTC)
- 條目討論頁已經在討論,是不是可以不要還來掛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2:07 (UTC)
- @Ericliu1912因為你的留言掛在我的留言下方,給予幾個回饋
- 發起提報的帳號不是我
-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的文字僅"陳述狀態"和"針對提報發起時間異常的提問",包含時間資訊
- 針對上述2,整體上敘述沒有涉及非事實或主觀陳述,使用"掛上"(我不清楚意思)這個敘述,是否表示@Ericliu1912你因為自己的立場而導致用詞過度這個我無法判斷,但會產生這個懷疑
- 另外帳號27、28、29連續沒有對應行為樣態,如果沒有繼續觸發對應狀況(尤其是連續數日),也沒有新的意見回饋,這個case會自動存檔或結案
- 因為今天產生2則新意見,結案或存檔時間被延後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09 (UTC)
- @Rastinition:純粹是閣下發言縮排問題。本人是回覆Txkk,不是回覆你(本人習慣將單獨意見掛在「處理」章節下面)。另他在別處指稱當事人是「(我的)跟屁蟲」,故本人有必要簡單表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疑問處理已經完成,謝謝回應--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5 (UTC)
- @Rastinition:純粹是閣下發言縮排問題。本人是回覆Txkk,不是回覆你(本人習慣將單獨意見掛在「處理」章節下面)。另他在別處指稱當事人是「(我的)跟屁蟲」,故本人有必要簡單表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Ericliu1912因為你的留言掛在我的留言下方,給予幾個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