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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不是德古拉[编辑]
- 古拉不是德古拉(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這名編輯者因個人觀點刪除我編寫的文字
1.條文中寫明『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附上的新聞連結內容卻是『立法院昨(17)日審查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推出的國會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稱,法條內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網站。不過,台北市議員苗博雅開直播當場示範,立法院網站上並沒有藍白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並開嗆「真的不要以為我平常容忍你們這些網軍,你們這些網軍真的超級沒料。」』
如不能找到黃國昌發言過的新聞資料,應予更正為『法案支持者稱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然而我指出時,古拉不是德古拉將我的更正刪除。
2.我提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給出證明:『熟悉立法院議事人士指出,藍白兩黨當天在院會並不是提出一套前所未見的新條文,而是根據已經公開的修正草案,因為尚有疑義,依法提出修正動議,這是合乎規定的議事手段,且朝野都可以針對有疑慮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該人士表示,如果修正動議前一天提出,院會議事人員會協助彙整,送交立委。但立院議事常態是討論到爭議條文時才擬定修正動議,會議現場常常是改來改去,又有修正動議、又有再修正動議,這些即時的討論內容,實務上無法做到當天上網公告,但可以在後續會議公報紀錄找到。該人士表示,當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無論其用什麼方式送出,這些修法內容已經公諸於世,也可受外界公評。例如國會改革諸案中,立法院能不能要求民間人士提供資料、不提供有什麼責任,會不會有刑責等都已經寫在草案文字中,供各方查閱。當外界有所疑慮、批評,立委也可以在院會中針對這些意見提出修正動議,各黨立委以此方式議事,並不違反議事規則。』
我提供的資料是,一切程序都是行之有年且符合現行法條。而古拉不是德古拉以『這部法案確實是缺乏討論,審查和秘密擬定的』的個人觀點理由刪除,他在留言中也明確表明確實是符合議事程序,但他卻刪除我提供的他也認為是正確的證據,就因為他認為『這部法案確實是缺乏討論,審查和秘密擬定的』的個人觀點,我認為wiki只要能給出證據,各種因證據而生的觀點都該被記錄,而非因為他人給出的確切證據只是違背了你的觀點就刪除,這只會讓wiki變為單一輿論把持缺發公信力的百科
- 发现人: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03 (UTC)
- ???下面是我刪掉的語句(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 院會投票當日,黃國昌向記者表示國會改革的法案是最高機密無法透露,法案詳細內容及各政黨動議將在當日立院開議後,送至各立委桌上,引起爭議。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但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指出,在網站上公開的僅有28版法案草案,而當日即將審議,由黃國昌與傅崐萁共同擬定的相關法案版本資訊則無從得知。
上述最後一段內容錯誤,根據上面引用之報導資料顯示,是『立法院昨(17)日審查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推出的國會改革法案,有支持者稱,法條內容都有公告在立法院網站。不過,台北市議員苗博雅開直播當場示範,立法院網站上並沒有藍白的再修正動議版本』而非『黃國昌隨後聲明,法案條文都已於立法院官網公佈,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且根據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核,再修正動議版本本身就是當日立院開議後,才會送至各立委桌上,為行之有年的議事程序。--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2 (UTC)- 我其實應該直接告訴你這不是wiki的編寫方式的⋯⋯--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50 (UTC)
- 我的腦袋真的會冒很多問號--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34 (UTC)
- 我已經加了6個來源,現在可以了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4 (UTC)
- 而且你只上傳了一次欸,我也只刪除了一次,為什麼要掛在編輯戰這邊呢?--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6:47 (UTC)
- 首先謝謝你對新聞的補充
- 其次請問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你只給出一個連結,並未將再修正動議是否合法合規的爭議給寫進去,不如說是我寫的被你刪除了,請問你可以幫忙回補一下嗎:)
- 順帶一提,我那邊的寫法我明白不是wiki的編寫方式,我之所以這麼寫是因為我希望編寫者(我現在知道是你了)可以看見後增加新聞的補充再刪除、或更正內文,但當時你的手段是直接刪除我的指證並沒有給出任何新聞的更正,所以我才會抗議的--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04 (UTC)
- 欸⋯是要在內容中加入對於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你能加入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結果,並且加入雙方的說法
- 首先對於再修正動議的情況,公認的事實是,藍白的作法合乎程序
- 爭議焦點部分在於:
- 對於法案的支持者而言,再修正動議的提出方式,符合程序並且行之有年,因此沒有黑箱爭議(參考資料可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的評論,如不完善或錯誤請更改或補充,)
- 對於法案的反對者而言,再修正動議儘管符合程序並且行之有年,但本身未能提前公布並討論就是黑箱(參考可以魏揚的發言與時力主席王婉諭的評論,如不完善或錯誤請更改或補充,)--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31 (UTC)
- 我認為我們在這裡處理的資料越是詳細,證據來源越是多元,我們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內容中對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紀錄並提供雙方觀點--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聽起來好像確實可以⋯⋯只是,有一點難寫,另外也有原創研究的問題--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44 (UTC)
- 你可以先試著改寫一下--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2:52 (UTC)
- 我認為我們在這裡處理的資料越是詳細,證據來源越是多元,我們增加的是wiki的公信力。所以我支持內容中對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紀錄並提供雙方觀點--L2l4a835k3(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4 (UTC)
- 欸⋯是要在內容中加入對於再修正動議方式的爭議嘛?--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13 (UTC)
- 处理:
138.19.132.42[编辑]
- 138.19.132.42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过滤器日志 · WHOIS · RBLs · http · 封禁链接 · 封禁日誌)
- 新界鄉議局大埔區中學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见其贡献,存在不当简繁处理,违反回退不过三,条目内加入原创没有来源的观点。
- 提報人:-
WiokTALK???ωɱ∮:“我们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坏中文真诚用户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0 (UTC)- (~)補充多次手动回退资深用户的编辑,并在讨论页也已有其他用户提醒,被提醒过后仍我行我素。---
WiokTALK???ωɱ∮:“我们努力地不想阻止和破坏中文真诚用户的努力” 2024年6月3日 (一) 00:55 (UTC)
- (~)補充多次手动回退资深用户的编辑,并在讨论页也已有其他用户提醒,被提醒过后仍我行我素。---
- 处理:
223.122.39.115[编辑]
- 223.122.39.115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过滤器日志 · WHOIS · RBLs · http · 封禁链接 · 封禁日誌)
- Template:群体灭绝主题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多次以无来源为由删除涉及人员以及事件,尽管这些事件已在各自条目中有来源。
- 发现人: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5:40 (UTC)
- (:)回應:用戶:MINQI因個人政治立場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麥迪遜、林肯、范布倫、哈里森、阿瑟、小羅斯福等多任美國總統的名字,還加入烏克蘭現任總統澤倫斯基,指控這些政治人物涉及種族滅絕,疑似針對中俄敵對勢力。該主題中提及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湘軍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據用戶:MINQI的標準,是否也要加上多爾袞、多鐸、曾國藩、曾國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回應:相关法令、行政令是由他们签署,不该加么?请问你执意删去内塔尼亚胡、拜登的理由又是什么?是你因个人政治立场刻意去除有众多可靠来源的内容(删除观点)还是你受到《反犹太主义意识法案》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根据你User:223.122.39.115的标准,是否该去除乾隆帝、张献忠、昭和天皇、习近平、弗拉基米尔·普京,乃至萨达姆·侯赛因、斯捷潘·班杰拉、东条英机都该去除?--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23 (UTC)
- (:)回應:我的建議做法是先改回用戶:Manchiu的最後一個版本,還原至爭議編輯前的狀態,要加入這些具爭議的內容應該先討論達成共識。--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7:49 (UTC)
- 应该改回更之前的版本,用户210.0.147.151已被全域封锁。--MINQI(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8:00 (UTC)
- (:)回應:用戶:MINQI因個人政治立場刻意在模板中添加麥迪遜、林肯、范布倫、哈里森、阿瑟、小羅斯福等多任美國總統的名字,還加入烏克蘭現任總統澤倫斯基,指控這些政治人物涉及種族滅絕,疑似針對中俄敵對勢力。該主題中提及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湘軍南京屠城等事件,根據用戶:MINQI的標準,是否也要加上多爾袞、多鐸、曾國藩、曾國荃等人的名字?--223.122.39.115(留言) 2024年5月31日 (五) 16:44 (UTC)
- 处理:
Marvin 2009[编辑]
- Marvin 2009(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在距离该模板上次编辑十五天后,Special:Diff/82806826编辑中,涉事用户再度:1、以“无正式公开的政府文件认定”来干扰将相关项列入“法院认定”一类(同时再次以是否“公开”这一无关项干扰“是否认定”问题的讨论),逻辑显然不当;2、将BBC列出两个机构(并非法院)认定列表不含相关项曲解成全面性的“没有认定”,尝试以此错误逻辑抹杀其他认定路径的存在。(详见其编辑摘要)以上行为,结合此前此用户在该模板编辑中多次作出的长跨度拉布的行为,谨供社群审视。
- 发现人: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20 (UTC)
- 但客观上,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请停止牵强附会一再把跟认定无关的来源,断言成阁下认为存在认定的观点。BBC报导的原文称“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维权律师们也多以不存在认定来辩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有明確實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议、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
閣下一再私自把「認定」定義成自己設想的方式才算,阻礙其他用戶據可供查證內容正當編輯,明顯失當。--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4 (UTC)-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内部通知,并未在媒体公开。比如上次阁下提供的CCTV对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长肖扬主持的座谈会的报导,其中谈到人大前几天通过的决定以及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两个文件均未提法轮功),但根本没提到高院关于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两位一直在强调这个通知,但由通知刚出台后CCTV这则高院座谈会报导中没有提到、肖扬没提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则来源指出该通知属于内部通知,此说精确,该通知是非公开的内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况且此内部通知也并未在法律对法轮功作出认定。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但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后,其后高院座谈会及媒体及内部通知的邪教宣传跟风,谈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是否「公開」或「正式」,此模板並無此特定要求或定性,這個要求和定性是閣下原創研究。--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50 (UTC)
- 此99年10月底形成的高院内部通知,并未在媒体公开。比如上次阁下提供的CCTV对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长肖扬主持的座谈会的报导,其中谈到人大前几天通过的决定以及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两个文件均未提法轮功),但根本没提到高院关于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通知。两位一直在强调这个通知,但由通知刚出台后CCTV这则高院座谈会报导中没有提到、肖扬没提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多则来源指出该通知属于内部通知,此说精确,该通知是非公开的内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况且此内部通知也并未在法律对法轮功作出认定。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但这样的来源并不存在。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后,其后高院座谈会及媒体及内部通知的邪教宣传跟风,谈不上政府或法院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38 (UTC)
- 再列舉一個實據,根據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輪功系邪教組織,製作、散發宣揚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冊,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18 (UTC)- 前边已经说明,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法院既然能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自然就是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與閣下個人認為是否「跳過了認定邪教這一關鍵步驟」無關。--黑暗魔君(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4:00 (UTC)
- 前边已经说明,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3:40 (UTC)
- “两位在此宗教模板对法轮功的定性,需要政府并正式文件公开认定作为依据”,还是那句老话,现在列入的是“法院认定”不是“政府认定”,“是否公开”和“是否认定”没有逻辑关联,请你搞清楚再来。至于
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
好吧,我本来对于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实在是丧失了回应的兴趣,不过既然大家这么热火朝天,我不说话可能大家又不高兴doge,既然黑暗魔君阁下辛苦引用了一份司法实例,我就借用他的辛苦,向其他用户补充节录几句:1、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鉴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其持有或者散发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
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认字[2019]00003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载明:①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书籍和光盘;②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反动宣传品;③王浩持有的......应认定为邪教技术资料。
——先说明一下,我没打算说服阁下这是否认定的依据,我只是做文字的搬运工而已。法院认定我就不补充了,黑暗魔君阁下已经在前面(包括其他用户在其他页面)已经补充得够多的(中央到地方层级)来源和文件了;但我还想补充一件,《2006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中国部分,内称“政府继续镇压被它认定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法轮功精神运动”(其实其他年份也有,我就不一一补充了——PS:引用该来源不代表我对该报告的立场,但它充分满足本地可供查证来源方针是不争的事实)——老实说,只列在“法院认定”,已经是考虑部分用户的观点而寻求共识了。我还是那句话,一开始就说的,到现在也没变:基于个人言论的自由,你可以说“认定效力有争议”、“认定没有合法效力”或者“认定是预设前提过场文章行礼如仪”——何况法律观点总是存在不同意见的,一定有人持这样或那样的观点,只要符合方针,那么完全可以在适合的地方收录;但这不代表可以逻辑谬误地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6:45 (UTC)- 在江泽民发动镇压后,国内媒体对F作妖魔化[1],国内人不少人以为F被中共政府认定是邪教了,但据国会听证会,事实并非如此。
- 关于国内地方法院判决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如果仔细调查,会发现地方法院正是以99年两高内部通知提到F为依据。但此非公开的内部通知有违"法无明文者不构成犯罪亦不得处罚"的原则,而且其中并不存在根据法律作邪教认定这样的文字或内涵。这一切均江泽民99年10月25日首先在法国费加罗报作邪教宣传之后,是以言代法的表现。--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2:20 (UTC)
- 我只能敬告阁下不要再拿对认定的效力、程序、意图和目的的分析观点来评断“有没有认定”这件事——至少我读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类似“站不住脚”的表述的是有(还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户早已指出的:这根本是两个问题;如果有“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很简单,请阁下节录出来就是了,其他用户包括我都会仔细查对拜读。至于阁下“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等表述,如果阁下有兴趣,我充分欢迎你在适合的条目章节中引用可靠来源继续谈像是“审判预设立场”、“不按程序草率认定”之类的问题,但还是那句话,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个来源(学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证实了认定的存在时仍逻辑谬误地以“关于事实的观点”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并阻挠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尽管阁下显然WP:TEND令人相当遗憾,不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都留待社群审视,我对于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于压力下以假作真,时间长了,可能已经习惯了”的无根据对他人编辑意图推定的不当指控发言没有兴趣,也不试图模仿。--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致管理员并社群:于另一条目的Special:Diff/82868796编辑中,Marvin2009再次出现复数项违反本地方针指引情事,现仍列举于下,以备检视:
- 1、在此前Special:Diff/82866984编辑摘要(以下各条摘要同此不赘)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WP:V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1)无法支撑内文的来源,如使用[2]来支撑
中共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
,实则内文根本提的是薄事件反映内部争斗而全无支持对应文段字句;(2)超译来源内容,如:使用[3]支撑“配合中共执政当局”;使用[4]支持“针对‘颠覆阴谋’的打击”,等等。以上各项,均严重无视WP:V及WP:BURDEN“引用的来源须明确支持条目中出现的信息”的要求。 - 2、在此前编辑摘要已有说明旧有内容显然不合MOS:CS4D的情况下,仍执意使用(或恢复)如:“中国香港”等词句。
- 3、无根据的“原创”指控:实际上在Special:Diff/82866984中所涉段落,显然显示各叙述均有来源,亦可查证;在毫无根据下对他人做出“原创研究”的指控,显然已有违正常的维基争论风气。
- 综上,我完全欢迎就条目内容进行有根据的争论,也完全同意加入有来源并合乎条目内容的叙述(如Special:Diff/82869798);惟对于上述违反方针情事,谨认为管理员并社群有需要审视此相关行为。--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02:02 (UTC)
- 我只能敬告阁下不要再拿对认定的效力、程序、意图和目的的分析观点来评断“有没有认定”这件事——至少我读了一遍,我尚未看到“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类似“站不住脚”的表述的是有(还不少),但就像其他用户早已指出的:这根本是两个问题;如果有“没有认定”或“没有标签”的断言,很简单,请阁下节录出来就是了,其他用户包括我都会仔细查对拜读。至于阁下“并非判决F是邪教,而是把F当作邪教为前提来判决”等表述,如果阁下有兴趣,我充分欢迎你在适合的条目章节中引用可靠来源继续谈像是“审判预设立场”、“不按程序草率认定”之类的问题,但还是那句话,这不代表可以在已被不止一个来源(学者研究著作、政府文件或政府出版物)证实了认定的存在时仍逻辑谬误地以“关于事实的观点”在一个不负责诠释认定效力是否合法,只负责诠释认定是否存在的模板宣称“没有认定”并阻挠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尽管阁下显然WP:TEND令人相当遗憾,不过我还是那句话,这些都留待社群审视,我对于Special:Diff/82699795中“有的朋友迫于压力下以假作真,时间长了,可能已经习惯了”的无根据对他人编辑意图推定的不当指控发言没有兴趣,也不试图模仿。--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20:13 (UTC)
- 有明確實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 但客观上,阁下所添加的法院认定或法院判决一说,并无实据。所提供的法院来源并未宣判或认定F是邪教,而是判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显示法院已经把F当作邪教组织在镇压了,跳过了认定邪教这一关键步骤。请停止牵强附会一再把跟认定无关的来源,断言成阁下认为存在认定的观点。BBC报导的原文称“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维权律师们也多以不存在认定来辩护。--稀有石头(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22 (UTC)
- 处理:
HYHJKJYUJYTTY[编辑]
- HYHJKJYUJYTTY(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反立法院擴權運動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青鳥行動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2024年青鳥行動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民主倒退,公民搶救」521行動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法案是法案,抗议是抗议,两者皆有独立的事件关注度,他偏偏坚持合并到一起。
- 提報人:Txkk(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06:04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本來就是抗議主條目,從來不是法案條目,法案內容只是背景說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應該是兩個,而且還在討論,分拆根本沒共識,再然我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避免原創擴散,青鳥跟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亂舉報編輯爭議,就跟Rastinition說的一樣,在你舉報我之前,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HYHJKJYUJYTTY給予2個回饋
- 你在複數管理員布告板給出的觀點已經造成另外一名帳號在你給出信念/意見回饋的隔日被封鎖(對應帳號在提報後持續堅稱自己不會被處理,如同@HYHJKJYUJYTTY行為的複寫),如果你也抱持這種信念,你面對相同狀況是時間問題。
- "5月22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HYHJKJYUJYTTY確實進行樣態明顯的編輯戰",沒有嚴重對應行為是指5月27日和5月28日
- ( π )题外话接續第一點,如果當時@HYHJKJYUJYTTY沒有給予信念/回饋給對象帳號,或許對象帳號在活動時會比較收斂進而避免和複數帳號發生衝突而被为了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并非在此建设百科全书的理由無限期封鎖。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8:06 (UTC)
- 好的,謝謝你的提醒--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23:32 (UTC)
- @HYHJKJYUJYTTY給予2個回饋
- 你這樣行為,管理員會關閉,不處理,因為為舉報而舉報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5 (UTC)
- @HYHJKJYUJYTTY:爭議是爭議,抗議是抗議。
就如當年逃犯條例一樣,逃犯條例引發的爭議是一回事、逃犯條例引發的社會運動是另外一回事。
還有就是示威的過程應該有必要另開條目,不然的話只會越寫越長。
不過看起來,舉報人舉報編輯戰的時間未免過於奇怪了。--Benho7599 | Talk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6 (UTC)- 就說純粹想舉報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49 (UTC)
- 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當初就是以抗議主條目來寫,其實法案只是背景說明而已,比例不高,比較多是院會抗議跟立法院外抗議,任何況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條目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防原創擴散,所以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更且分拆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條目,還在討論,很多人純粹盲目支持而已,沒有具體版本,至於你說逃犯條例,是因為有長期知名度,連續大型集會,複雜程度很高,事實上立法院改革爭議總共才三個大型集會而已,據來源今天是最後一次--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57 (UTC)
- 新闻报道称蓝白立委还要继续修法,你猜人民会不会再上街抗议?--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那是屬於不同條目,已經跟他無關--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7 (UTC)
- 如果再抗議,是要建立新的條目喔,結論還是三個集會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07:48 (UTC)
- 新闻报道称蓝白立委还要继续修法,你猜人民会不会再上街抗议?--Txkk(留言) 2024年6月1日 (六) 22:53 (UTC)
- @HYHJKJYUJYTTY:爭議是爭議,抗議是抗議。
- 還沒共識,就移回來,很正常,等共識再用,再然也沒打編輯戰--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3日 (一) 14:14 (UTC)
- 好像在討論頁中確實沒有達成共識,抗議條目和爭議條目也許 可以補充相同的資訊,等確定拆分後再移除
- 應該沒有特別奇怪的地方--古拉不是德古拉(留言) 2024年6月4日 (二) 03:20 (UTC)
- 老兄,2024年立法院改革爭議本來就是抗議主條目,從來不是法案條目,法案內容只是背景說明而已,再然本然就不應該是兩個,而且還在討論,分拆根本沒共識,再然我主張暫時合併,以後再議,避免原創擴散,青鳥跟反立法院擴權運動,早就被官方證實是原創,不要盲目支持,更且不要亂舉報編輯爭議,就跟Rastinition說的一樣,在你舉報我之前,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29 (UTC)
- 处理:
(!)意見5月28日帳號並沒有任何編輯行動。5月28日和5月27日並沒有嚴重的對應行為。
- (?)疑問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這3日才有提報所提到對應行為。想確認那些日期不提報的理由。
- (~)補充對應的編輯爭議議題可能起始時間約略在5月22日,發展最嚴重的日期是5月25日前後。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
- 他純粹,想舉報我而已--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1 (UTC)
- 有點自以為是--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5月28日 (二) 13:33 (UTC)
- 條目討論頁已經在討論,是不是可以不要還來掛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2:07 (UTC)
- @Ericliu1912因為你的留言掛在我的留言下方,給予幾個回饋
- 發起提報的帳號不是我
- 2024年5月28日 (二) 12:33 (UTC)的文字僅"陳述狀態"和"針對提報發起時間異常的提問",包含時間資訊
- 針對上述2,整體上敘述沒有涉及非事實或主觀陳述,使用"掛上"(我不清楚意思)這個敘述,是否表示@Ericliu1912你因為自己的立場而導致用詞過度這個我無法判斷,但會產生這個懷疑
- 另外帳號27、28、29連續沒有對應行為樣態,如果沒有繼續觸發對應狀況(尤其是連續數日),也沒有新的意見回饋,這個case會自動存檔或結案
- 因為今天產生2則新意見,結案或存檔時間被延後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09 (UTC)
- @Rastinition:純粹是閣下發言縮排問題。本人是回覆Txkk,不是回覆你(本人習慣將單獨意見掛在「處理」章節下面)。另他在別處指稱當事人是「(我的)跟屁蟲」,故本人有必要簡單表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疑問處理已經完成,謝謝回應--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5 (UTC)
- @Rastinition:純粹是閣下發言縮排問題。本人是回覆Txkk,不是回覆你(本人習慣將單獨意見掛在「處理」章節下面)。另他在別處指稱當事人是「(我的)跟屁蟲」,故本人有必要簡單表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9日 (三) 23:11 (UTC)
- @Ericliu1912因為你的留言掛在我的留言下方,給予幾個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