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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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是指中国境内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学院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职称。

历史背景[编辑]

汉唐时期,太学设博士。宋代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以及明清的府学均设教授。清末,中国开始兴办新式大学堂,设正教员、副教员[1]

历史[编辑]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1927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

高校职称级别
级别 教师职称系列 研究员职称系列 实验师职称系列[2]
高级 正高级 教授 研究员 正高级实验师
副高级 副教授 副研究员 高级实验师
中级 讲师 助理研究员 实验师
初级 助理级 助教 实习研究员 助理实验师
员级 实验员

参见[编辑]

参考[编辑]

  1. ^ 1.0 1.1 刘安. 教授原是正七品. 初中生学习·博闻. 2014, (6): 3. doi:10.3969/j.issn.1003-5745(b).2014.06.002.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