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官學
八旗官學是清朝的官辦學堂,負責八旗的教育,隸屬國子監。清廷另設有獨立之左右翼宗學、八旗覺羅學、世職官學、景山官學、咸安宮官學專供宗室、覺羅、功臣世職、內務府三旗包衣子弟就讀。
自順治朝起,為使旗人得到訓練擔任官職,「兼通滿、漢,足充任用」,朝廷主導興辦各種學校,「國學、順天、奉天二府學,分派八旗生監外,又有八旗兩翼、咸安宮、景山諸官學,宗人府宗學、覺羅學,並盛京、黑龍江兩翼義學」,令八旗子弟入學受到滿文、蒙文或漢文、繙譯、騎射等訓練,為旗人主要育才教養途徑,體現文武一體的理念。[1][2]
沿革
[编辑]順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國子監祭酒李若琳奏請仿明初之制,於國子監擴招官生,並令滿洲大臣子弟送監讀書,與漢人監生一體講習,攝政王多爾袞隨即指示滿、漢官子弟有願讀書者入學,增設滿洲司業一員、助教二員,教習滿文。[3]李若琳又奏因國子監偏僻,在皇城東北角,滿洲官員子弟就學不便,建議與國子監本監分離,於滿洲八旗各駐地分別設立書院,以國子監二廳六堂分配八旗,每一旗設學長4名,八旗需32名分別執教,學生按時赴國子監考試。[4]議准施行,於是八旗各建學舍,稱為八旗官學,或國子監八旗官學。順治二年(1645年)五月,新任祭酒薛所蘊奏准將八旗官學每兩旗合併為一學,「滿洲子弟就學,分為四處,每處用伴讀十人,勤加教習。十日一次,赴監考課;遇春、秋演射,五日一次,就本處練習」,並酌量錄取直隸生員擔任教習。[5]教習於舉人或肄業之監生當中考選,且監生只錄用恩貢生、拔貢生、副貢生、歲貢生,如人數不足則可考選例監生。
最初官學生名額定為每佐領下取官學生1人,629佐領總計629人,以其中10人學習漢文,其餘學習滿文。九月,禮部奏請增廣學額,命每佐領增取一名,總計1258人,習漢文增為20人,其餘學習滿文。往後學額有多次增減改制:
- 順治十一年(1654年),裁撤學額,每佐領只留1人。
- 十三年(1656年),烏真超哈(漢軍)每佐領增為2人,滿洲、蒙古仍為1人。
- 十四年(1657年),改定蒙古每二佐領出1人讀書,烏真超哈學生如滿洲例,每佐領出1人讀書。
- 十八年(1661年),改定滿洲、漢軍每佐領各增官學生為2人,且只准武官及甲兵子弟入學。
- 康熙九年(1670年),放寬文武官員子弟皆可送監入學。
- 十一年(1672年),裁減滿洲、漢軍官學生,每佐領下只取1人,蒙古官學生亦裁減,每二佐領下取1人。
- 十六年(1677年),官學生以八旗生員、俊秀選補,如該佐領下無生員、俊秀,才准選補閒散旗人。
- 雍正元年(1723年),每佐領下,無論身份,選擇資質聰穎可讀書上進者1人,由參領、佐領保送,都統查驗後送國子監。並增定八旗官學教習蒙古文,蒙古教習由八旗蒙古護軍、領催、驍騎內考選熟練滿語、蒙古語者16人充任。
- 五年(1727年),國子監奏准「若拘於定額,則恐草率塞責」,廢除佐領定額,改定每旗名額100人,其中滿洲60人(學習滿文漢文各30人),蒙古20人、漢軍20人,總計800人,都以一旗整體選擇,不拘佐領「不必拘定佐領之數,庶學生皆得秀良,不致混行申送」。年幼者學滿文,較年長者學習漢文。規定漢教習每旗5人。並挪撥八旗教養兵額滿洲30人、蒙古、漢軍各10人之錢糧分給官學生。另議准,漢教習每人各分定學生若干人,専心訓課,由國子監堂官不時稽察,分别勤惰獎懲,三年期滿,咨部照例銓用。[6]
- 十年(1732年),禮部議准,八旗漢軍記名舊家子弟各就學於本旗官學,由助教、教習教讀滿漢文,再於左右翼滿洲內挑選騎射教習各1人,隔日赴官學教練馬步射及滿語。
- 乾隆三年(1738年),尚書兼管國子監事孫嘉淦奏准,三年內講誦經書,國子監考試,選擇聰穎志學者歸漢文班,年長而原本學習翻譯者歸滿文班。而舊例八旗官學生學滿文者只能考選筆帖式,學漢文者只能考選文武生員而已,往後歸漢文班的官學生也學習經史知識,每3年録取可以應考者,奏請欽派大臣考試,優異者升格為監生,與漢貢監一併肄業,擇優保薦錄用授職。[7]
- 八年(1743年),規定漢教習3年期滿,分等引見,一等以知縣用,二等以知縣或教職銓選;一等再繼續教習三年,且認真授課者,以知縣即用;蒙古教習五年期滿認真授課者,以護軍校、驍騎校補用。並增定滿助教每旗2人,以八旗文進士、舉人、繙譯進士、繙譯舉人、恩貢生、拔貢生、副貢生、歲貢生、文生員、繙譯生員、廢革官員、筆帖式考取。
- 十七年(1752年),因另設世職官學,裁撤各旗漢教習1人,騎射教習咨回本旗;蒙古學生人數過少,嗣後只以1人教習蒙文、1人教習騎射。
- 三十一年(1766年),禮部議准,選取官學生限制為18嵗以下,在學年限為十年。在學已滿十年而不能進步及不能考取中書、筆帖式、庫使者,退學咨回本旗。每旗添設滿教習1名,專教翻譯及滿文,漢教習裁減1名。
- 三十二年(1767年),因前於二十三年(1758)裁撤八旗義學,包衣求學無門,故於八旗官學增設下五旗包衣學額,每旗10人,其中滿洲6人、蒙古2人、漢軍2人,與原有學額合計850人。[8]
- 五十四年(1789年),於每旗100人的名額內裁減10人,額外選取經書熟、文理優者20人,加給膏火獎學金。
- 道光三年(1823年),重申八旗官學生在學以十年為限,有考取文生員、繙譯生員者,自考中之日起在學十年,如再考中副榜、拔貢、優貢,再以考中之日起扣滿十年,如中式舉人,則已有銓選途徑,不得續留學校。[9]
八旗官學學生支領錢糧,滿洲、蒙古每名每月給銀一兩五錢,漢軍每名每月給銀一兩,由各旗放領,包衣按義學之例,不給錢糧。
乾隆年間國子監議定〈八旗官學生條例〉,平日學生辰時上學,申時散學,設「到學簿」,令學生每日親自簽到,又設「功課簿」,令學生每日填寫學習進度,月底交助教存查,年終交國子監察核。測驗分為常課、會課、會考三種。常課,每月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漢館試文一篇、五言六韻詩一首,學生未能寫成完整一篇者令寫作半篇,滿館試繙譯或清書一道,蒙古試蒙古繙譯一道,蒙古弓箭教習輪館按日教演步射、騎射;會課,每月一次,漢館學生作文一篇,蒙童背書一次,滿洲、蒙古各測試繙譯一道,弓箭教習會同助教率領學生出城測試馬箭、步箭各一次;會考,春秋二季赴國子監會考,考試漢文、繙譯和步騎射,優者給賞,劣者訓飭。另有臨時抽驗,由國子監祭酒、司業輪流稽查各學,幼童挑背經書,已可作文者選講文理或現場測試文藝,學習繙譯者測驗清文數行,並查核每日課程簿冊,如有學生懶惰、功課不進,由該教習責罰,不服責罰者退學。[10]
滿洲、蒙古官學生留京任職「不往外省作官,止許在部院衙門選用」,必須具備繙譯滿、漢或滿、蒙文書的能力,故考以繙譯、文章;漢軍官學生「內外並用」可外派地方,除應學習滿文之外,須有和一般漢人官員相當的能力,因而測驗書藝、策論。順治朝地方官出缺,重開科舉之後中舉的漢族士人,以及八旗官學出身的漢軍旗人學生,便成為填補地方官缺的主要人選。[1]
嘉慶、道光以後,官學逐漸廢弛,停止教習年滿給予錄用的成例,每月考課僅為敷衍了事,雖皇帝多次降諭責備,仍難以振作。道光三十年(1850年),河南道監察御史麟光奏陳「近日勤學者少,僅止按時呈交月課」,請求管學王大臣等嚴飭各學正副管、助教、教習等督率諸生勤讀不息。[11]
光緒八年(1882年),朝廷大力整頓,每學以滿、漢進士官員1人為管學官,專門考核學生課程與教習勤惰;另簡派滿、漢進士出身部院大臣2人為管理八旗官學大臣,每學增設翰林院編修、檢討1人,協助考課。九年(1883年),每學添設額外漢教習2名。十一年(1885年),禮部議准「八旗官學教習業經入學或考中恩監者,必須在館受業實逾一年,該教習報滿時方准作為成效;滿館學生有考中中書、筆帖式者亦照此例辦理」。[12]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末新政,八旗官學改組新式學堂。
教材
[编辑]順治初設八旗官學,習讀漢文內容為傳統漢人經、史教育;習讀「清書」者,為滿文譯本漢文經、史典籍。阿什坦譯有滿文《大學》、《中庸》、《孝經》、《通鑑總論》、《太公家教》等書,為順治朝初期教育旗人的主要教材。[16] 康熙十二年(1673年),翰林院掌院學士傅達禮完成翻譯滿文《大學衍義》,康熙帝諭「分給八旗官學各一部,以資肄習」。[17]康熙十六年(1677年)起,以《解義》形制重新編譯《四書》、《五經》;雍正五年(1727年)重譯《孝經》;乾隆六年(1741年)重譯《御製繙譯四書》,四十九年(1774年)成書《欽定繙譯五經四書》,皆屬八旗官學教材。
雍正二年(1724年)規定凡「習滿文者,教以書寫本摺字畫;習文章者,講論聖賢經傳;習繙譯者,熟繙《古文淵鑑》、《大學衍義》等書」。[18]
職官
[编辑]每學設滿洲館一、蒙古館一、漢館四。
- 管理八旗官學大臣:進士出身部院大臣2人,滿、漢各1人(光緒八年置)。
- 管學官:進士出身官員16人,每學滿、漢各1人(光緒八年置)。
- 滿教習:8人,每學1人。
- 漢教習:32人,每學4人。
- 蒙古教習:16人,每學2人。
- 騎射教習:8人,每學1人。
- 滿助教:16人,每學2人。
- 額外漢教習:16人,每學2人(光緒九年置)。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葉高樹,〈清朝的旗學與旗人的繙譯教育〉,載《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8期(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12年12月),頁71-154 。
- ^ 鄂爾泰等奉敕修,《八旗通志初集》(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6),卷四十六,學校志序。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十一,順治元年十一月乙酉。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十一,順治元年十一月庚戌。
- ^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十六,順治二年五月戊戌。
- ^ 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諭行旗務奏議》,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冊413,卷5,頁9,雍正五年十月十三日奏。
- ^ 鐵保等奉敕撰,《欽定八旗通志》,卷九十五,學校志二,八旗官學上。《清史稿》,卷一百零六,志八十一,選舉一,學校一,八旗官學。
-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八十四,乾隆三十二年五月甲子。
- ^ 宗室崑岡等奉敕修,《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收入《續修四庫全書》,第80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 ^ 鐵保等奉敕撰,《欽定八旗通志》,卷九十五,學校志二,八旗官學上,國子監議定八旗官學生條例。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資料庫》,209235-001號。
- ^ 宗室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典事例(光緒朝)》,卷三百九十四,禮部,學校,八旗官學。
-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9。
- ^ 《清史稿》,卷一百零六,志八十一,選舉一,學校一,八旗官學。
- ^ 文慶等奉敕編,《欽定國子監志》,卷三十六,生徒二,八旗官學生。
- ^ 鄂爾泰等奉敕修,《八旗通志初集》,卷二百三十七,儒林傳下,阿什坦。
-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庚午。
- ^ 允祿等奉敕修,《(雍正朝)大清會典》,卷七十六,禮部,學校,官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