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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春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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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春(1953年11月),男,山东烟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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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洛阳市郊区区长、区委书记、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2年8月,任开封市市长;2006年12月,任中共开封市委书记;2011年6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2013年3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2014年7月被查,2015年9月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最终,刘长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3]

相关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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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以忠,开封市原市长,2011年5月落马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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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长春涉嫌受贿 已由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大河报. 2015-09-07 [2016-1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8) (中文(中国大陆)). 
  2. ^ 刘长春涉嫌受贿 已由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大河网. 2015-09-07 [2016-1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中文(中国大陆)). 
  3. ^ 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持枪支10支、弹药808发被判刑. 安徽网. 2017-01-18 [2023-10-0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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